绵委发[2006]18 号
各区市县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 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房地产开发质量和水平,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和实施房地产规划
1、制定房地产发展规划。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城市房地产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性计划,引导房地产市场有序运行。
2、搞好房地产分区规划。按照“相对集中、成片开发”的原则,合理编制经济适用房和中高档住宅区的布局规划,在城市中心区的房地产项目要以中小套型为主,在滨水、靠山、三江六岸、风景区边缘、园艺片区等重点区域以高品质开发项目为主。
3、严格控制小地块零星开发。积极推进城区小地块的资源整合,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整理、统一开发、统一配套,注意增加城市公共绿地和公共设施用地,提高综合开发利用强度。
二、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4、坚持市场化配置土地。除政府规划并经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100%按拍卖方式出让,坚决停止供应别墅类房地产项目用地,禁止以宅基地形式出让土地,小地块原则上不再零星出让。
5、严格按照规划条件供应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文件要明确住房套型限制、容积率、开工时限、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条件,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6、加强对各园区房地产项目用地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原则,各园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上统一审批管理;各园区(仙海区除外)在招商引资中,不得签订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合同或意向投资协议;各园区内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由市上统一收取,全额缴入市财政,扣除成本后的收益部分根据园区实际情况予以返还。
三、加强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管理
7、禁止党政机关集资建房。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定向开发、委托代建、合作开发、团体认购等名义和方式变相集资建房。
8、从严控制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对已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和集资建房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再搞集资建房;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新征土地、用改变原有性质的土地搞集资建房;严禁利用经济适用房计划搞变相集资建房。
9、规范对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有关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集资建房项目,必须实行全额集资;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必须补足相关税费。
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10、严格市场准入。依法加大对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一定规模的开发建设用地和具备相应条件后,方可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动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加速优胜劣汰,促进健康发展。
11、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税费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税费减免和优惠。进一步加强城市配套费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各园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配套费等规费由市上统一收取后,根据园区实际情况予以返还。
12、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的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开发项目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进行综合验收。由市建设局牵头,规划、房管等部门参与,对综合验收实施监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13、严格房地产交易监管。切实整治合同欺诈等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和以其它非法方式预售的,房管部门要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切实加强对预售款的监督管理。
14、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市场调查统计工作,健全市场预警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业相关信息和有关政策,引导企业理性投资,引导公众建立健康的消费理念和消费行为。
五、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15、清理房地产市场。近期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一次集中清理,重点对房地产项目用地、集资建房、园区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企业情况进行清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6、强化部门协作。市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建立由市建设局牵头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与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17、加大监察力度。监察机关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违反规划、突破计划、违法批地用地的典型案件。对违反规定批准和实施集资建房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中共绵阳市委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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