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办发[2006]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河道砂道采砂(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绵阳市河道采砂(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河道砂石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绵阳市境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河段、市管河段以及绵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区市县际边界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河段和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负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要在保证河势稳定、防汛安全及沿岸工农业设施正常运行和满足生态与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适度、合理、科学有序地开采河道砂石资源。严格按照采砂规划和实施方案,控制开采范围及深度,注重资源开采利用的长期性和连续性,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第五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我市河道采砂规划由市、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勘察与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并按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报批。
省管河段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组织编制,由具有乙级水利水电勘察与设计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管及以下河道采砂规划由当地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组织编制,由具有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察与设计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的要求,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河(航)道整治等相关专业规划。
第七条 市、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汛后应及时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批准采砂规划的河道主管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禁采河段)和可采区。
1、禁采区(禁采河段)划定。
各类拦河(闸坝等)、跨河(渡糟、桥梁等)、穿河(管路、电缆等)、临河(堤防、码头、渡口、护岸工程、取水口等)建设项目规定的保护范围实行禁采;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实行禁采;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禁采;国家重点建设需要和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河段实行禁采;其他依法应禁止采掘的区域。
2、可采区划定。
禁采区以外区域为可采区。
可采区范围、砂石资源储量、可开采量、开采深度以及开采方案的可行性论证。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6月1日至9月30日为禁采期,当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可采期。
(三)年度控制的采砂范围、总量及开采深度。
(四)可采区内采砂方式及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
(五)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六)弃料复平要求措施。
(七)规划实施意见、问题及建议。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第十条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可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第十一条 使用采砂船在河道采砂的应提交交通部门颁发的采砂船舶、船员相关证书。
第十二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方式出让。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金资源处置,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处置委托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砂金、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开采过程中的日常监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拍卖程序。
(一)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拍卖;
(三)签订开采权成交确认书;
(四)缴纳开采权出让金。
第十五条 依法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有发放采砂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采砂协议,按规定缴纳砂石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并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前款各项规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依法解缴,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办理采砂许可证程序。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书后10日内予以批准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河道采砂(石)许可证应载明采砂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采砂自然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船名、船号和开采项目、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总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弃料处理等具体事项。
第十七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金处置。
(一)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金缴入市级财政,专项用于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编制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金按入库金额扣除20%作为河道砂石资源采砂规划方案编制基金,10%作为砂石开采权处置成本,70%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砂石开采区所在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编制、采砂监督管理、公益性河道工程(堤防、闸坝)建设,以及河道疏浚等。
第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批准的地点、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废弃物必须按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并随采随运;
(三)不得危害堤防、桥梁、码头、挡水坝、输变电线路安全,不得损坏水文、水质测验、邮电、通信等设施;
(四)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紧急防汛期,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参加防汛抢险。
第十九条 为确保河道平整、作业有序,确保开采范围堤防、管线、跨河桥梁、拦河闸坝等建筑物和采砂船只及人员汛期防洪安全,各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按采砂协议的约定交纳防汛安全保证金。
防汛安全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管理。批准的采砂期满后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规定的总量,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终止采砂活动,并清除或复平弃料堆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其机械、船只撤离河道上岸或按指定地点安全停泊。无违规行为的,所交防汛保证金和利息如数全部退还(按指定地点停泊的船只必须在汛期结束后,未出现安全事故才退所交保证金)。否则,所交保证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河道平整清障及堤防维护。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就执行实施方案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采砂单位或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采砂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实施方案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采砂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砂机具。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可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可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河道内堆积砂石及废弃物阻碍行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为防汛抗洪进行采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绵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绵府发[2002]16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