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发[2006]2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预防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学校(含托幼机构)卫生安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学校卫生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各地要遵循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章立制,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58号)、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6]107号)、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8号)及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和建立切实可行的卫生制度,成立由校长负责,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及保健教师共同参与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彻底排查,努力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三、明确职责,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加大对学校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各级各类学校要自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校长负责制,强化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大力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预警机制,提供技术方案,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治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等工作。
四、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管
学校的食品、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是学校卫生工作的重点。学校食堂要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排除卫生安全隐患,防止食源性疾病的发生。要严格采购制度,严格熟食容器和餐饮具的消毒保洁工作。加工过程要做到“生进熟出、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
要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严防水介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从事供水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有效的供水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要加强学校饮水水质检测,对供、管水人员要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各级政府要制定突发公共饮用水卫生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发现饮用水被污染,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完善托幼机构和学校入学、入托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制度,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对漏种儿童进行补种。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呼吸道传染病的晨检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督查。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和民办学校的食品卫生硬件设施状况及传染病防治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凡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
加强学校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学校要落实报告责任人和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报告途径和方式严格执行,对瞒报、迟报、漏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对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违法行为,要实施严厉的卫生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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