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委办[2006]99号
各区市县委、人民政府,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
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市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6]24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制定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制定县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必要性
县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惩罚犯罪、调处纠纷、保障人权、维护稳定,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制定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规范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实现合理保障、有效保障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国家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我市基层政权执政能力、加快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县、高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二、制定县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原则
制定县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原则是: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收支脱钩,确保所需。根据现行事权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保障。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及时将诉讼费收入、办案追缴的赃款等收入足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中要按标准足额安排经费,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基本所需。
三、县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276 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1992]2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两部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维修(护)费、物业管理费、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等费用。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包括:办案费、劳务费(包括人民陪审员费用)、消耗费(包括日常专用材料费)、一般装备费、会议费、服装费、宣传费、教育培训费和其它费用。
人民检察院业务经费包括:办案费、劳务费(包括特费、特约检察员经费、人民监督员费用)、一般装备费、消耗费(包括日常专用材料费)、会议费、服装费、宣传费、教育培训费和其它费用。
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不包括重大装备(设备)经费、重特大案件办案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国家赔偿费用。
四、市定县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
(一)根据我市各区市县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和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业务工作情况,结合2003 年至2005 年实际支出情况,将县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划分为两类,核定标准如下:
第一类:日常公用经费标准10000 元/人年,业务经费标准10500 元/人年。执行地区为除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以外的所有地区。
第二类:日常公用经费标准10000 元/人年,业务经费标准11500 元/人年。执行地区为北川羌族自治县和平武县。
(二)基层人民法庭执行县级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标准,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三)原实际执行标准高于市定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原实际执行标准低于市定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应提高到市定标准。
(四)市上制定县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最低保障标准,今后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五、做好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的工作要求
(一)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做好保障标准的实施工作。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上述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向该地区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按规定收取诉讼费等行政性收费和各项罚没收入,既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也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减免,要做到应收尽收,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依法收取的各项收入足额上缴国库。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市上制定的标准安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预算,不得以收定支,也不得依据支出预算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下达收费收入任务。对重特大案件等特殊情况,原定标准内经费预算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追加经费预算申请,财政部门要据实审核,尽力给予财力保障。
(二)调整支出结构,认真落实经费保障标准。除盐亭县、梓潼县和游仙区外,其他区市县和高新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2006 年底前全面达到市上制定的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标准。盐亭县、梓潼县和游仙区2006 年可达到标准的80%,2007 年底前全面达到市定标准。
(三)切实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通过制定公用经费保障标准,逐步规范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支出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要求,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追踪反馈和监督检查工作,促进经费使用效益的提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努力降低执法成本。要坚持量力而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科学合理配置装备,提高装备利用率。
(四)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保障标准的落实。为确保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费保障标准落到实处,要建立必要的长效保障机制。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各区市县和高新区按市上制定的保障标准安排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用经费。按照“县努力、市尽责、省帮助”的原则,省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市财政也将切实履职尽责。区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努力,确保县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得到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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