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委发[2006]18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省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重大生态工程,扎实推进“ 三个整治,一个确保”(整治工业污染源、整治城市污染源、整治农村污染源,确保人民饮水安全),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我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改善生态环境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生态省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把生态省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施《四川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努力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一、准确把握生态省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大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着力建设生态经济体系、生态环境体系、生态文化体系、生态社会体系和生态建设能力支撑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社会消费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发展为要,环境优先;因地制宜,重点突破;监管结合,同步推进;清洁生产,节约发展;区域合作,整体联动;政府主导,全民参与。

二、分步实施生态省建设的目标任务

(三)2006-2010年:修复一批生态功能区,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区,创建一批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启动建设一批生态市、生态县。万元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环保产业占GDP的比重达到3%,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65%,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达到30%,森林覆盖率达到33%,综合防治水土流失面积2.5万平方公里。全面划定和完善城乡饮用水源保护区,岷江、沱江、嘉陵江、金沙江及长江干流等重要河流常年水质达到水域功能标准。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四)2011-2015年:建成一批生态市、生态县和生态重点工程。万元GDP能耗继续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环保产业占GDP的比重达到5%,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5%,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5%,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达到55%,森林覆盖率达到35%,水土流失面积进一步减少。全省城乡生态环境明显好转,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

(五)2016-2020年:基本完成生态省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全省80%以上的市(州)、县(市、区)达到生态市、生态县建设标准,经济增长方式得到根本转变,自然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全面构建生态省建设的基本体系

(六)突出区域特色,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工业、农业、林业、旅游、交通、清洁能源、环保产业和服务业八大领域发展生态产业,构建生态经济体系。

(七)突出资源合理配置,节约并集约利用国土、矿产、生物和水资源,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构建生态环境体系。

(八)突出人文素质培育,大力实施生态文化教育行动计划、生态文化工程行动计划、绿色消费行动计划,构建生态文化体系。

(九)突出人居环境改善,实施人口素质、生态城镇、生态乡村、生态社区、生态扶贫、生态移民、卫生健康和防灾减灾工程,构建生态社会体系。

(十)突出提高整体推进能力,大力提高生态省建设的综合决策、科技支撑、环境监测、执法监察和防范环境风险应急能力,构建生态建设能力支撑体系。

四、建立健全生态省建设的体制机制

(十一)建立健全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生态省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强化层级负责。各级党委、政府围绕生态省建设总体目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生态建设规划。各级政府是生态省建设的责任主体,跨行政区域的生态建设工作,由上一级政府组织协调。

(十二)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制定完善生态省建设投入政策,落实生态省建设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当年用于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资金要高于上年GDP增长幅度并逐年提高。各有关部门的年度预算中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生态省建设。鼓励银行贷款向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倾斜,引导民间资金、外来资金注入生态省建设。坚持“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加大企业污染治理自身投入力度。

(十三)建立健全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体制。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将区域经济规划与生态建设目标有机结合,明确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把住源头,不欠新账;强化整治,多还旧账;全程监管,控制总量;动静结合,平衡容量。

(十四)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污染控制、资源节约、生态保护和建设等地方法规规章。坚持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强化环境监测监察能力,推行综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加强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十五)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市场配置机制。积极探索并逐步推行污染排放总量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审计,建立环境资源定价标准体系。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逐步推行下游向上游、经济受益区向生态保护区、优先开发区向禁止开发区的生态环境经济补偿。

(十六)建立健全目标考核机制。把生态省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和完善生态省建设考核评估管理办法,探索和推行绿色GDP考核办法。对各地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环境安全等指标完成情况,每半年定期考核公布,作为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五、切实加强生态省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生态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强领导,常抓不懈,及时研究解决生态省建设的重大问题。为加强对生态省建设的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生态省建设协调小组,由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

(十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服从服务大局,围绕生态省建设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整体推进,切实完成生态省建设的各项任务。

(十九)生态省建设是全省人民的共同事业,要切实加大对生态省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将其作为全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全民参与意识,为生态省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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