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发[2006]3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水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绵阳市水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发挥价格对水资源的配置作用,实现用水的商品化,规范我市供水价格管理,建立充分体现我市水资源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5]25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供水价格行为。包括:农业灌溉用水,人口饮水,农林和养殖场用水,其它单位利用水利工程供水以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再生水等。

    通过水市场进行水交易的水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供水价格的制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遵循保护资源、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各类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运用多种价格形式进行调控。各类用水定额标准根据政府有关行、止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列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水价,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实行价格听证。

第七条  建立与取水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取水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第八条  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尽快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并入自来水价格,按用户的实际用水量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按实际取水量随水资源费一并征收。逐步推行污水处理费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章  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  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执行。在全市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免征水资源费外,凡利用取水工程和其他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水资源费。全市范围内各类投资兴建的水、火电力企业必须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条  水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超定额和超计划累进加价等形式。

第十一条  水价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二条  各类用水实行定额(计划)管理、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定额(计划)内用水执行标准水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及阶梯式计量水价等形式。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其分类定价标准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农业灌溉供水价格实行终端水价和最高限价政策。

    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推行计量供水、按方收费的管理制度。在已实行计量供水的地区,按照“用水交钱,不用水不交钱、多用水多交钱”的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每立方米水价标准和最高限价。

    尚未实行计量水价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量水价。暂无计量设施、仪器的,按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终端水价。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体系,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农民直接参与农业供水和用水管理,形成由政府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好末级水利工程,农户用好水交明白钱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分类计价。

第十七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方法如下:

    1、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2、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用水定额标准(计划平均消费量)

    具体比价关系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各级水量具体基数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全面实行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行业用水定额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标准,以及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四川省用水定额(试行)的通知》(川水[2002]66)考核。对超定额计划用水实行加价收费,超定额用水10%以内的,加价5%;超定额用水10-30%,加价10%;超定额用水30%以上的,加价20%,严重缺水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加价收入纳入当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城市绿化、市政设施、消防等公用行业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第十九条  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

    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再生水价格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级制定。

第二十条  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根据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建设费用分类核定,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污水处理单位成本+合理利润。

第二十一条  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水费,标准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费应单独核定标准,与供水费分别计收。

    第三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供水价格应实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完善供水计量监测设施,鼓励用户使用先进的用水计量设施。

    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者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农业水费管理制度,逐步推行水票制,实行“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做到先购票,后供水,水过帐清,公开透明。

    第二十四条  规范理顺末级渠系管理体制,严格执行终端水价。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应实行一户一表装表出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供水企业因此增加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应计入水价成本。

第二十六条  水价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贫困人群的基本用水水价,具体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由市、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水经营者与用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不得擅自减免水费,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城市供水水费和农业水费。

    第三十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各供水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水费征收、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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