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发[2006]3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绵阳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缓解城乡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缓解城乡群众
看病难看病贵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卫生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绵阳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
市人事局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绵阳大局。去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解决城乡特困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若干政策措施》(绵委发[2005]19号),通过贯彻这些政策措施,有效缓解了城乡特困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绵委发[2005]19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缓解城乡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特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力量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
(一)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在总结盐亭、三台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建立稳定的筹资渠道,制定科学的补偿方案,2007年再扩大2—3个县,2008年全市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医疗合作社等切合农村实际的农村合作医疗新路子。
(二)继续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计划地改造和规范县城医院,强化县医院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指导和辐射作用。从2006年起,每年改造乡镇卫生院不少于30个,到2010年全面完成农村卫生院的规范化改造。
(三)加强乡村两级医疗队伍建设。开展“千名乡村医生培训”行动,到2008年完成全市4000余名乡村医生业务技术培训,增强乡村医生对常见病的处置能力。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和引导有专业知识的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四)加强农民健康教育和卫生适宜技术推广活动。选择20—30项农村适宜技术,组织市级医疗单位专家到农村卫生院开展推广活动,全面推行“亿万农民健康教育促进行动”。
二、努力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水平
(一)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按照一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区范围内步行15分钟可至一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原则,到2008年绵阳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覆盖率达到100%、标准化建设合格率达到100%。
(二)整合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建立互动机制,在涪城、游仙两区推行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和“首诊制度”试点。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保定点及就医管理办法。将参保职工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调整为在职400元、退休3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82%调整为85%,退休人员由92%调整为95%。
三、继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和惠民医疗政策
(一)完善和调整惠民医疗政策。在继续执行“十二免三减半”有关政策的基础上,从2006年9月6日起,对惠民医疗对象医药费用再减免20%。
(二)进一步扩大“一单通”范围。在不影响疾病诊疗和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将城区二甲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处方“一单通”范国扩大到临床检验、检查、报告等,检查结果互相承认。同时,建立军地“一单通”确认机制,实行军地两级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一单通”。
(三)提高医疗救助的有效性。积极推广涪城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验,逐步取消对救助病种的限制,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建立市、县两级财政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重点用于事件发生后的医疗救助。
(四)加大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力度。对绵阳城区50周岁以上、长期生病、卧床不起并全额享受低保的城市低保人员实行门诊医疗救助。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逐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因病住院和门诊治疗,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救助。
(五)进一步加强医疗扶助。组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费用减免等医疗扶助政策。全面落实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专家到农村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义诊服务、带教指导。
四、着力加强公共卫生基础工作
(一)完善市、县、乡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扎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霍乱、人感染猪链球菌疫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着力控制艾滋病、血吸虫病、结核病、肝炎等重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建立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将住院分娩列入单种病最高限价范围。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的优势,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
(二)深入开展“学校卫生安全放心工程”活动。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管,进一步健全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卫生、教育等部门在全市城乡联合开展卫生服务进学校活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农村卫生院负责承担附近无校医室的学校的食品卫生监督指导、疾病预防及治疗等工作,保障学校卫生安全。
(三)加强卫生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充实和改善卫生执法队伍的力量和结构,提高执法水平与服务能力,从源头上加大监督的力度,减少和防止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五、积极推进药品供应体制改革
(一)推进医疗单位药品供应方式改革。在三台、盐亭县开展农村卫生院药品统一配送试点,支持信誉优良的药品批发企业参与县、乡医院药房托管,通过竞标采购等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农村卫生机构临床用药统一集中配送。
(二)积极发展药品连锁供应。鼓励有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在社区和村发展药品连锁供应。结合“万村千乡”工程试点,在村设置非处方药专柜。
六、切实强化医疗卫生行业自身建设
(一)加强医疗从业人员医德医风教育。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监督力度。落实医疗从业人员“五不准”各项规定,结合集中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给予和收受药品回扣行为,严格查处医疗医药违法违纪事件。
(二)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监管。积极推进集中药品挂网、阳光采购集中配送试点。加强医疗和药品费用比例的分类分型控制,全面推进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三)推进医疗机构院务管理公开,提高医疗服务信息化水平。制定和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级服务价格核定制度、医药价格听证制度、医药分开核算制度、住院患者费用每日清单制度和费用手册制度。
(四)实行单病种最高限价。全市二甲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首批推出10个单病种进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以内按实际费用收取,超过最高限价部分由医疗单位承担。
(五)理顺市直卫生系统的管理职能,切实整合社会各方面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资源。由各级卫生部门牵头,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加强各级各部门各方面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技术的统一管理,建立高效、协调、统一、有序的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协调机制。
(六)发挥医疗卫生行业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通过社会各界推荐评选全市“十佳乡(村)医生”、 “十佳服务明星”、 “十佳社区卫生工作者”等活动,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
(七)进一步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广泛开展医疗卫生知识普及教育,引导城乡群众树立正确的就医观念。加强对卫生行业宣传的监管,自觉抵制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发布和误导性报道,为医疗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按照“打击、取缔、规范、查源”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七、切实加强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成立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的领导。从2007年起,将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纳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管理和考核,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强化服务,依法监督,共同解决城乡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城乡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统筹协调城乡医疗卫生资源整合,制订城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城乡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提高城乡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水平和素质。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乡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城乡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并配合卫生部门推进城乡医疗卫生事业改革。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城乡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城乡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负责制订全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日常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制订城乡医疗救助规划,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解决城乡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和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有关政策。
人事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举办的城乡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方案,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机构科学设岗、卫生技术人员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医疗卫生人才的有关政策。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将城乡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小城镇)建设,并依法加强监管。
(三)切实加大财政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投入力度。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立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确保每年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经费的监管,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的发展建设。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不断拓宽和补充医疗卫生行业面临的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引导非公有制医疗机构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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