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办函[2006]23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各部门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或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未纳入采购预算的项目,必须在落实资金来源的前提下才能实施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对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类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经政府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也可由采购人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三、对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信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必须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中国财经报》或《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分网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告,文字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四、政府采购中工程类的工程招标投标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对工程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
五、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或其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绵阳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表略)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市级单位货物类采购单台、套、辆等单价金额或批量金额1万元以上(办公用房单套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工程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进行集中采购。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市级采购货物类(汽车一般除外)或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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