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发[2006]3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6]1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

1、做好农民工工作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使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突破了百万人大关,农民劳务收入达到全年农民纯收入的三分之一。农村劳务开发已成为我市农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成为发展农村经济,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同时,进城务工农民已成为产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发展城市经济,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战略发挥了重要作用。

2、做好农民工工作是构建和谐绵阳的客观需要

从我市实际情况看,虽然在解决农民工问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且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面临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工资偏低,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农民工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农民工在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还存在诸多困难。这些问题有碍社会公平与正义,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构建和谐绵阳的重要内容。

3、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

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大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劳务开发既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又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智力支持,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产业支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必须把劳务开发作为一项战略性的任务抓紧抓好。通过实施劳务开发,发展农村经济;通过实施劳务开发,发展农村经济;通过实施劳务开发,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实施劳务开发,培育新型农民;通过实施劳务开发,塑造农村新的风貌。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切实解决涉及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利益的问题,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2、基本原则

一是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二是统筹规划、合理引导的原则;三是扩大规模、提高质效的原则;四是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的原则;五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六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

3、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全市每年转移和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2万人以上,劳务收入增加2亿元以上,农民工培训30万人次,其中获证10万人以上,品牌劳务培训2万人以上;到2010年,全市转移和输出农村劳动力力争达到120万人,年实现劳务收入55亿元以上,累计培训农民工100万人次,累计获证40万人。

三、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输出转移

1、按照“巩固东部、拓展西部、扩大海外”的思路,拓展跨地区就业空间,积极探索“基地+企业”、定单培训、定向输出新机制,加大组织和引导力度,不断拓展国际国内市场空间,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建立完善外派劳务培训、选送、维权、管理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外派劳务环境。扩大跨区域劳务合作,形成市场信息共享、保险保障衔接、维权救助联动的区域协作体系,提高劳务输出的有序化、组织化程度。

2、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按照市委市政府县域经济发展“三个层次”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做好工业、农业、旅游业“三篇文章”,切实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能力。特别要抓好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加工业的发展,大力发展旅游业,努力拓展农民在本地就业的空间。积极鼓励市级大中型企业延伸产业链,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投融资、税费、人才、市场和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切实搞好小城镇的规划和建设,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小城镇集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支持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

3、建立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输出转移工作机制。区市县、园区、乡(镇)、街道、村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政策咨询、择业指导、就业信息、技能培训、出行票务、办理证件等相关服务。认真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积极为进城求职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抓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

1、继续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继续抓好“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重点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劳务扶贫培训工程”、“星火科技农民劳动技能就业计划”等国家项目和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品牌培训工程”。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择业竞争能力。积极推行定点、定向、定单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实施劳务品牌战略,突出打造“川妹子”、“川厨师”、“川建工”、“川电子”、“川保安”等劳务品牌。按照项目管理、招投标方式,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补贴标准,严格检查验收,提高培训质量。

2、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积极规划建设绵阳科技城职业教育园,打造“西部职业教育旗舰”。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统筹整合本地区职教资源,延伸扩展职教网络的作用。支持职业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引导和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大力调整农村教育结构,提高职业教育比重,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和举办中职班,探索义务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加强农村职业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通过设立助学金、外出务工小额贷款、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贫困学生完成职教学业。

3、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工作机制。市县两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建立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的投入力度,强化资金监管,制定并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落实补贴政策。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工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的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4、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自愿原则,鼓励和支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并对合格的农民工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确定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中,对鉴定合格者,在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工的技能评定费给予减免。对参加劳务扶贫培训的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要减免单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和免费发放职业证书。

五、认真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的重点,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定期不定期地将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工商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行为。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限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2、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六、切实加强农民工劳动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制定和推行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要监督企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肃查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2、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要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装备,对新招收的农民工加强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

3、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同工不同酬。针对女性的特殊需求,积极落实女工的生育保险。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依法从严惩处。

七、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1、抓紧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推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逐步探索解决养老保险问题。要针对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特点,积极探索并研究制定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办法。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2、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落实全员参保工作;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开辟绿色通道,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的长期待遇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支付时要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因公死亡的,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足额赔付。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的规定,把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颁证的必备条件。

3、努力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要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切实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对患大病的农民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在原籍地区统筹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按参保地相同等级定点医院的支付标准报销。

4、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八、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1、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实行输入地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因素,增加财政对公共服务体系投入的力度,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2、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完善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农民工居住地学校不得拒绝农民工子女申请入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

3、加强农民工卫生预防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检测,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爱滋病、血吸虫病和结核病等传染病治疗的减免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与本地适龄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要落实免疫接种补助,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4、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坚持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继续完善和推行“政府主管、部门配合、法人负责、社区服务、居民自治、物业协助、综合治理”的运行机制,做到农民工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主动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输入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

5、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输入地政府要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保障能力,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农民工租住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租金标准执行,租住廉租住房的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

九、努力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1、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享有同等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利。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使他们更好地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及时通知农民工,使他们通过直接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2、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要进一步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3、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4、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有关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举报投诉案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监察管辖的分工及时受理,尽快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告知或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对经济困难、无力缴纳仲裁费的农民工要依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费用。同时要加大结案的执行力度。

5、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部门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积极引导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的原则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各级政府应根据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减免相关费用,保证服务质量。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介入涉及农民工的法律纠纷,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6、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大力推进行业、企业工会组建和农民工加入工会工作。各级工会要督促用工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监督网络。充分利用职工教育培训阵地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各类工会文化阵地要为农民工提供培训、学习和娱乐服务。充分发挥工会对农民工的帮扶救助作用,建立健全工会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和社团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1、切实把做好农民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地要制定好农民工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建立农民工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工作的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将“绵阳市劳务开发领导小组”更名为“绵阳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农劳办)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负责全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履职尽责。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3、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综合素质。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

4、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城市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村民委员会要做好外出务工农民的宣传、发动、组织和服务工作,搞好务工前的引导性培训,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维护合法权益,解除后顾之忧。城市社区要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为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创造条件,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

5、加强和改进统计管理工作。推进农民工工作信息网络建设,整合网络资源,实现信息共享。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搞好调查、统计工作,全面系统掌握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民工的数量、结构及其分布,为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

6、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农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支持劳务开发、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劳务开发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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