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办发[2006]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功能,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作用的通知》(川办发[2006]2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决策行为,强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作用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作用
管委会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作出的决策及其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管委会的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委员,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的通知》(川府发[2005]19号)要求,认真落实决策责任,切实履行决策职能。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中制定和调整管理措施、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单位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推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人选,以及公积金中心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等,均应由管委会审议批准,不得以部门或领导决策代替管委会决策。
二、完善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决策行为
(一)管委会要按照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工作的意见》(绵府发[2002]127号),健全和完善各项决策制度,提高管委会的决策能力。
(二)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住房公积金重大决策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中需要管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提请审议事项要经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审议中各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管委会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2/3多数通过。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备案。
(三)加强管委会委员的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委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同时加强对管委会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遇有委员出缺应及时提出调整补充建议。
(四)公积金中心每半年要向管委会报告一次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按季向管委会报送财务、统计报表,以便管委会及时掌握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杜绝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一)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坚持自主决策,增强为民办实事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决杜绝各种违纪违规操作行为。
(二)管委会的决策行为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有权向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
(三)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解聘,管委会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力导致住房公积金出现风险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渎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决策风险
(一)管委会办公室是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要做好日常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要会同市财政局、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建设部等四部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决策落实情况实行严格监督,加强对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定期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行情况,特别是管委会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三)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住房公积金监管责任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措施,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33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7]144号),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依法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归集和使用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规范增值收益分配,实行收支两条线,建立定期专项检查制度,每年要对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为。
(四)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即业务操作规范、财务会计制度、账户管理制度、科技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管理处(分中心)监督制度,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形成既规范有序,又相互监督制约的管理机制。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