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办函[2006]290号
江油市、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府办发电[2004]64号)下发后,市政府随即制定了贯彻落实措施(绵府办发[2005]16号),有关部门开展了申报、审查、公示、测算等工作。目前,首批退休教师待遇即将兑现。但是,在整个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具体问题,按照省上的要求,结合绵阳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送范围及对象问题
(一)申报对象必须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在编专任教师并在教师岗位上退休的人员,以及原从事过教学工作后组织安排在学校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教师(可以不以干部身份为依据)。
(二)对缺少教师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但在教学岗位上退休(含“内退”、“协保”)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予报送审查:一是单位凭本人档案材料或有关部门记载,可以证明个人已将证书遗失的;二是所在学校从未组织教师开展职称评定、从未组织教师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且原单位能够证明的;三是持高等教师资格证但从事中等(含中等)以下学历教育,本人执行该企业中等(含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同类教师工资标准的;四是具有工程类等其他系列职称,未对套或转评为教师系列职称的;五是由于单位的原因,个别教师应办未办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经调查属实的。
(三)《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绵府办发[2005]16号)中所规定的国企剥离学校和国企关闭破产情况之外的其他企业,其“内退”、“协保”、“以工人身份退休”的教师,只要单位能提供相关批文,以及之前在教师岗位上工作(未转岗)的证明材料,可以报批解决。
(四)个别企业将原企业机关内设的教育科、处改设为教育中心、培训中心、职业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的,如果是市属国有企业办中等以及中等以下从事学历教育,并经市教育或劳动部门批准的常设教学机构,可以纳入报批范围。
二、关于待遇确定问题
(一)批准享受退休教师待遇资格但未评定职称的退休教师,按初级职称确定教师工资补差。
(二)对于已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以工人身份退休”,以及因种种原因“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已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未达到教师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和还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办理退休手续时间的内退人员,经查实,本人办理退休(提前退休)、 “内退” (“协保”)前确实在教学岗位上,且又符合享受退休教师待遇的其他条件,可以比照落实退休教师待遇的办理程序,先行申报确认享爱退休教师待遇的资格;对符合享受条件,但未达到教师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继续按现行待遇支付养老金或内退生活费,待达到教师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改按教师待遇执行。
(三)经组织批准按规定办理了内退、协保手续并交纳了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其内退、协保期间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根据1985年教育部《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规定》中“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的规定,内退、协保期间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教龄。
(四)享受了与地方政府中小学退休教师同等待遇的企业教师,不再享受其它特殊津补贴;对既是企业军转干部,又是企业退休教师的人员,应自行选择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待遇。
(五)留在外来兼并企业中的退休教师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待遇,比照我市退休教师待遇落实的办理程序执行,并由市人事局负责协助企业做好补差测算工作。
三、其他问题
(一)对被举报的人员和需要核实情况的人员,由市国资委牵头,市教育局、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信访办组成调查组,核实后再明确其享受待遇的资格。
(二)符合条件并由财政资金解决的企业退休教师待遇差额资金的审查工作,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三)原国营857厂和江油钛厂退休教师待遇差额资金由江油市财政解决。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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