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委办[2007]50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临时公务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6日

 

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

临时公务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外交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全市对外友好往来和经济贸易的发展,服务绵阳科技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临时公务出国(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务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归口领导(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四条  公务出国(境)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目的明确、任务具体、人员精干、准备充分、经费节省、手续完备。

第五条  公务出国(境)属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审批:

1、从事经济技术项目洽谈和经贸考察;2、举办或参加经贸及文化艺术推介会和展览会;

3、参加出国(境)培训学习;

4、约定应邀参加的国际友好城市间的访问和其他国际交流活动;

5、参加与分管工作相关的考察学习。

第六条  公务出国(境)团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 人,出访国家不超过2 个,出访一个国家不超过7 天,2 个国家不超过12 天,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两个及以上地厅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能同团出访。

第七条  尽量减少领导带队出访。原则上市级正职领导干部才能带团出访,如确需其他领导干部带团出访,须报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八条  考察性出访,市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原则上1 年不超过1 次,市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原则上2 年可出访1 次;县级领导干部原则上5 年安排1 次出访。

第九条  公务出国(境)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1、不得派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

2、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3、夫妻不得同团出访;

4、党政领导干部出访,不得带企业人员参团和参加企业组织的团组;

5、公务出国(境)人员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出访。

第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突破上述规定,必须报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凡有公务出国(境)的,必须按以下程序报批:

1、申报单位向市外事办提交申请材料。

本市组织的团组需由组团单位提交:(1)出访请示(内容:出访任务、出访时间、出访经费情况、出访人员名单);(2)境外邀请函原件(如有市级领导干部参团,境外邀请需附有详细到每一天的日程);(3)审核意见表(申报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签名、盖公章)。

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团组需提交:(1)组团单位通知;(2)征求意见函;(3)审核意见表(申报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签名、盖公章)。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团组需提交:(1)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出国(境)任务通知书;(2)征求意见函(附费用说明);(3)审核意见表(申报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签名、盖公章)。

2、市外事办审核。

3、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前任何单位不得先报请市级分管领导批示,市级分管领导意见由市外事办征求。

4、审批同意后,市外事办按照审批意见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审查批件》以及申请出访经费。

5、市外事办专办员办理公务出境证照和签证等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出访经费由市财政在出访专项经费中予以解决。市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出国(境)经费由市外事办在《汇签》中提出经费建议,按程序报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写出经费报告,报市财政局在出访专项经费中支出;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出国(境)经费由派员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国家财政部规定的经费标准之内,不得接受国内外企业资助。

第十四条  公务出国(境)人员经费应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开支,不得突破。节余外汇须全部带回交公。

第十五条  公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在15 日内按规定核销出访经费。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得报销。

第五章  证照管理

第十六条  市外事办负责全市公务出国(境)证照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务出国(境)人员不得伪造、涂改、骗取、转让和转借护照;在回国(境)15 天内(多次往返的证照在7 天内)须将所持公务出国(境)证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交市外事办,再由市外事办送交发证机关(省外办)统一保管。

第十八条  对不执行证照管理规定而被省外办停止办理我市公务出国(境)证照,影响我市对外开放工作的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个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行前纪律教育和回国总结

第十九条  市外事办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公务出国(境)人员进行国家安全、外事纪律、保密纪律、财经及爱国主义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条  公务出国(境)人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忠于祖国、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力争取得最佳出访效果;

2、遵守出访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讲礼貌、守信用、举止大方,体现中华民族的道德风尚;

3、在外期间主动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对未经授权事项不得随意表态和承诺;

4、严格执行对外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不向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索借财物。

第二十一条  回国后,公务出国(境)人员应认真总结在外工作情况,办结未尽事宜,并在15 日内分别书面报告本单位、市级分管领导和市外事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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