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办函[2007]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预防、控制和逐步消灭狂犬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07]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狂犬病的严重危害性和防控工作的反复性、长期性,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麻痹思想,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领导。要将狂犬病防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落实防治经费,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建立健全狂犬病防控工作组织和协调机制,紧紧抓住部门联动和属地监管这两个关键环节,督促公安、畜牧、卫生、药监、城管、工商、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动员广大基层干部参加到狂犬病的宣传教育、犬只管理、犬只免疫等防治工作中,把狂犬病防控工作作为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落实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狂犬病防控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科学防控、社会监督”的群防群控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努力形成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的长效联动机制。
(一)狂犬病预防控制指挥部。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法令法规和政策,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预防控制规划、方案和措施;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各地各部门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狂犬病防治宣传教育;组织检查考核和进行防治效果评价;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防治经验,向有关部门提供防控工作信息;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狂防工作情况及统计报表。
(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辖区养犬的登记、审批、发放准养证,统计并掌握犬只变动情况;负责辖区养犬管理、捕杀狂犬、野犬和违章养犬,狂犬病疫点处理;负责处理辖区违章养犬及违反《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案件;负责辖区狂犬病宣传教育活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狂防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疫苗注射;负责犬伤患者的伤口处理、病人救治;负责疫情统计、监测及犬伤人的登记和报告;做好狂犬病人死亡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狂犬病人尸体消毒处理;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血清学监测;主动加强与动物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四)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供应;对城乡准养犬只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牌,发放《家犬免疫证》,统计报告家犬免疫数;负责登记、统计养犬数量及犬只变动情况,开展动物健康带毒研究调查;负责犬只免疫、犬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管理,兽用狂犬病疫苗血清学、安全性检测和检定;负责家畜(禽)狂犬病疫情统计、监测及犬伤家畜(禽)的登记报告及患狂犬病死亡动物尸体消毒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区和划定的禁养区养犬的审批、管理;负责处理城区违章养犬和查处拒绝、阻碍狂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组织城区社区居委会、保安、护卫、城管等部门捕杀病犬、恶犬、野犬和禁养区犬只;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六)教育部门。在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举办狂犬病防控知识讲座,配合开展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七)工商部门。依法监管城区犬类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禁止未经审批、免疫、检测的犬只交易,禁止非观赏犬在交易市场交易。协助畜牧、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犬类产品和加工制品的检疫和卫生监督;协助交通、铁路部门查处违章携带、运输犬只事件。
(八)宣传部门(新闻、广播、电视)。负责狂犬病防控有关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当地需要,进行突击性和经常性宣传,配合有关部门编辑传播有关防治狂犬病的公益性宣传资料。
三、严格犬只管理,强化犬只免疫,做好预防性治疗工作
做好犬只管理和犬只免疫是遏制疫情上升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在近期组织开展犬只管理集中整治和免疫活动,进一步落实“管、免、灭”措施。“管”就是要确保群众依法守法养犬,农村养犬由村委会初审登记,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报审率必须做到85%以上;限养区由县市区级公安部门审批发证,审发率必须在95%以上。严格实行栓养或圈养,栓养犬只绳链不得超过3米。溜犬时犬主人必须用绳链套住犬只,犬主人与犬只的距离必须限制在1米以内。“免”就是养犬必须免疫,畜牧部门作为狂犬病防治的第一道防线,要切实做好当地犬只免疫工作,确保农村犬只免疫率不得低于80%,限养区犬只免疫率不低于90%。“灭”就是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犬只带毒进行检测和监测,对检测出阳性带毒犬以及野犬、狂犬、疑似狂犬等应坚决予以捕杀。
各级医疗疾控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6]176号)规定,重点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个体医生进行培训,培训率要达到90%以上。培训要在应急处置方面下功夫,让基层医生特别是急诊医生掌握狂犬病的应急处理知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在第一时间对暴露者进行正确地处理和治疗。各地要认真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618号)要求,加强狂犬病疫苗流通和使用环节的检查、指导,对不具备疫苗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以保证疫苗质量和暴露者生命安全。
四、广泛宣传防治知识,全面提高防病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狂犬病防治知识培训计划,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宣传与养犬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正确的养犬方法,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宣传狂犬病防治知识及狂犬病暴露后正确处理和治疗伤口的重要性,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宣传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注重宣传工作的实效性,充分动员群众参加各种宣传活动,确保宣传工作深入到基层社区、农村、学校,动员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狂犬病防控工作措施。
五、加强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人和动物疫情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立即做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报告疫情,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在应急处理疫情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处理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确保人们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
各级狂犬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将集中整治活动情况于2007年6月2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市狂犬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816-2210703,电子邮箱:MYWSJJKK@163.COM)。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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