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办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制度》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了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
绵阳市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反洗钱法》和《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建立“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制度”,以进一步加强跨系统金融信息共享和风险监测、预警,及时协调处置金融稳定重大事项,促进银行、证券、保险和担保业的协同、稳定发展。
一、组织领导
由绵阳市金融生态模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金融稳定协调工作。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绵阳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行绵阳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各级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稳定的工作部署,研究全市有关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制定全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突发事件的政策和措施;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担保公司风险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和提示;对金融机构突发事件提出处置建议;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搭建信息沟通平台。
三、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办公室成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金融稳定协调工作会议,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二)信息共享制度。
由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办公室牵头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制度,共同研究和分析可能影响本辖区金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定期编发《金融稳定信息通报》期刊。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向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办公室提供以下资料:
市人行负责提供辖内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支付结算、现金管理和反洗钱等情况;
绵阳银监分局负责按规定提供对辖内银行业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机构网点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不良贷款情况、银行业金融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等情况;
市发改委负责提供证券行业政策贯彻和落实、业务调整与改革、证券业案件等情况;
市经委负责提供已上市公司募股、配股情况和拟上市公司改制及培育情况;
市保险协会负责提供保险行业政策贯彻和落实、业务运行与改革、保险业案件等情况;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提供各担保公司行业政策贯彻和落实、业务运行与改革、担保业案件等情况;
市中级法院负责提供逃废金融债务案件的处理、执行等情况;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对社会乱办金融的打击处置、金融案件侦结情况等;
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典当、寄售行业政策贯彻和落实、业务运行与改革、商务案件等情况。
(三)风险通报制度。
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按季向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办公室上报辖内金融的风险状况,经办公室汇总后通过《金融稳定信息通报》向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风险通报类别包括:利率风险、贷款集中度风险、异地金融机构贷款风险、个人信用风险、交叉性融资风险、社会乱办金融风险、保险理赔风险、担保机构代偿追偿风险、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托管或退市风险、以及金融诈骗、洗钱犯罪情况等。
(四)突发事件报告、处置制度。
1、突发事件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地方经济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具体包括: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或因金融机构停业整顿、市场退出而导致的存款挤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挤提、集体退保、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案件等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须按规定报告市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金融机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当坚持“快速、高效、稳妥和低成本”的原则,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协作和配合。
(五)督办制度。
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办公室对金融稳定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上述信息共享制度、风险通报制度、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在成员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金融稳定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从维护全市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本着“明确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本单位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共同建立和健全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切实维护好全市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辖内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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