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或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中,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辖区及绵阳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国土资源局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局依职权调查涉嫌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涉嫌闲置土地的面积、闲置时间和原因以及该宗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并支持和配合调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局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询问土地使用者及其他证人;

()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要求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六条闲置土地按下列办法处置:

()闲置时间不满1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且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闲置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2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价款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已经解除,土地使用者如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对既有自身原因又有城市规划调整、规划控制或各级政府、园()管委会等政府方面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分清各自的责任比例,属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其土地闲置费征收金额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与土地使用者承担的责任比例相对应。

第八条涉及司法查封或裁定转让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置:

()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人民法院对闲置土地裁定转让的,一律在市、县()土地市场拍卖转让,拍卖转让成交价扣除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和土地闲置费等费税后有增值的,增值部分收归政府。

第九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通过实现抵押权取得的土地闲置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其中,需要变现的,不得擅自转让,一律在市、县()土地市场拍卖转让,拍卖转让成交价扣除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和土地闲置费等费税后有增值的,增值部分收归政府。

第十条以土地换工程形式取得的闲置土地,依法应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按当时以土地换工程双方认可的换地价格(含在土地上的投入)加央行同期原项目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补偿。

第三章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以限期动工开发建设方式处置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应事先对其建设项目、规划、开发建设计划、资金等进行审查,对符合动工开发条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限期动工开发建设的决定。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进行:

()市、县()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发出《征收土地闲置费告知书》,将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和缴纳土地闲置费的金额告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土地使用者对《征收土地闲置费告知书》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和缴纳土地闲置费的金额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市、县()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出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土地使用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财政部门规定的银行缴款。

土地使用者主动要求履行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的,征收土地闲置费的程序可以从简。

第十三条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市、县()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发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告知土地使用者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土地使用者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可以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国土资源局下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市、县()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发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土地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协商拟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宜。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市、县()国土资源局编制收回土地使用权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土地统征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由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

()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的30日内,到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和公务人员无故为土地使用者的闲置土地行为担当责任的,干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或者在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面不作为导致土地闲置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妨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在处置闲置土地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擅自批准闲置土地转让的,擅自为闲置土地交易提供场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闲置土地未经处置不得擅自转让,否则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第十九条对有闲置土地的或者闲置土地未被处置的,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停止办理与闲置土地相关的立项、规划、建设、他项权利登记、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凡违反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实施中的具体事宜由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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