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委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了全面加强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准确把握人口形势和任务

(一)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大力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市少生426万人,较全国提前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逐步形成。

(二)目前我市面临的人口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人口总量将持续增长,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人口结构和分布不合理,劳动适龄人口数量大,人口老龄化逐渐加重,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人口流动继续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形势也不容乐观,部分地方领导重视程度下降,基层基础工作削弱,队伍涣散,工作不力,服务网络不健全,经费投入不足,违法生育反弹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势必给我市今后的发展带来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

(三)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面对当前严峻的人口形势,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把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劲情绪,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并重,经济总量指标与人均指标并重,稳定低生育水平与提高人口素质并重,把推进绵阳发展新跨越、构建和谐绵阳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有机地统一起来,千方百计地使人口的发展与社会发展进程、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任务。

“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最重要、最艰巨的时期。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十一五”期间,要努力将年人口增长率控制在2‰以内,政策生育率达到92%以上,2010年全市人口总量控制在536.5万以内;出生人口素质普遍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合理;育龄夫妇普遍享有基本的生殖健康服务,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为此,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把农村作为工作重点,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

二、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五)坚定不移地执行现行生育政策。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依法整顿生育秩序,治理生育环境,规范生育行为。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管理,严格再生育的管理和审批,禁止非法取环行为,严肃查处以权谋私、乱开口子、乱批再生育指标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人和事,建立违法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凡违法生育的,必须严格依法处理,绝不允许任何人凭借财富或权力获得法律规定以外的生育特权。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予以公开揭露。新闻媒体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决杜绝在生育政策等敏感问题上进行炒作。

(六)强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

充分发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政策导向、教育惩戒和遏制违法生育的作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社会抚养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要落实征收中必要的工作经费;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征收,对典型违法生育案件,要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闻媒体要跟踪报道,公开曝光。

(七)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妥善处理普惠性政策与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的关系,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优先惠及计划生育家庭,逐步形成“少生奖励、困难救助、服务免费、政策优先、贫困扶持、养老保障”的利益导向格局。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救助、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计划生育“三结合”等方面,相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真正使计划生育家庭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八)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

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按照“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强化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着力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体系。流入地要强化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流入人口较多的县市区,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户籍地要做好流动人口外出前和返乡后的宣传管理和避孕节育服务等相关工作,坚决堵住利用人口流动形式违法生育的漏洞。

(九)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障体系,努力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以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为重点,探索建立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费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对拒绝赡养父母和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和追究法律责任。

(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引导育龄群众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遵循自然规律。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推动“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

三、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十一)构建新型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

根据国家和省《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精干队伍、确保服务”的原则和国家发改委、人口计生委、建设部下发的《“十一五”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抓好县、镇(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改扩建,更新和配齐技术服务设备,完善服务站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督查制度,提高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形成以“县站为龙头,镇(乡)中心站为骨干,镇(乡)一般服务站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体系。

(十二)理顺镇(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管理体制。

镇(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是基层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依托,承担进村入户的宣传教育、避孕节育及生殖健康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发放避孕药具、培训基层人员、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职能,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属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和变卖。经费由财政保障,工作的考核和奖惩,由乡镇党委、政府会同县级主管部门进行。

(十三)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三大工程”。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加强和改进孕前服务及避孕节育的全程服务工作,努力降低育龄妇女的非意愿妊娠。积极倡导科学婚前检查,做好生殖道感染疾病的防治,开展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和照顾再生育高危家庭的优生指导及孕期跟踪监测工作,认真实施以一级干预为主的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努力把节育措施及时率和长效措施率提高到85%以上,把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率提高到90%以上,把生殖道感染疾病为主的常见妇科病普查率提高到90%以上,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42/10万以下,把新生儿死亡率控制在17‰以下。

(十四)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各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加强对B超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十五)规范避孕药具发放工作。

坚持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主渠道,合理布局供应网点,方便群众,保障供应,减少浪费,提高效益。积极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实用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四、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十六)稳定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镇(乡、街道)的计划生育办公室不得随意合并或撤销。镇(乡、街道)计划生育干部的提拔、调动应事先征求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岗位空缺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选配符合条件的人员补充配齐。村(社区)应依法设立计生委主任职位,人员可专可兼。鼓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兼任村(社区)计生委主任,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兼职兼薪。村(社区)计生委主任职位的报酬,不得低于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80%,其经费按中央及省规定在财政转移支付中落实。对于长期从事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应享受养老保障等优惠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化队伍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称制度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符合执业资格和准入条件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的技术工作。健全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

(十七)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促进计划生育政策措施在基层的全面落实。

村(社区)要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通过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建章立约,明确村(居)民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权力与义务。镇(乡、街道)对村(社区)实行“两包一挂”(包任务、包经费、与工作奖惩挂钩)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制度,经费在省、市、县三级安排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中列支。建立和完善村(居)民计划生育公开制度、计划生育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和监督评议制度。深入开展争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先进县、先进镇(乡)以及红旗村、先进村、合格村活动。

(十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构建安全、畅通的市、县市区、镇(乡)三级并网运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实现对育龄人群的基础信息、人口的自然增减、迁移流动、生育节育和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奖励“两金”发放等信息的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及跟踪管理。整合信息资源,实现公安、统计、民政、卫生以及人口计生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共用。镇(乡、街道)计生办要坚持行之有效的计划生育月例会制度、赛帐制度,按照统一的计划生育信息流程,准确、全面、及时的收集和掌握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信息。严禁统计数据的弄虚作假。

(十九)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要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持续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生育、节育、性病、艾滋病防治科普知识的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各级党委的中心学习组和各级党校、干校,要把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列入学习内容和培训计划。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通过融入、结合和渗透等方式,大力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利用城镇社区、旅游景点以及文化站、“农家乐”等文化旅游休闲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文化宣传,引导群众婚育观念的进一步转变。

五、加强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

(二十)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督促,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逗硬实行“三线”(党政线、相关部门线、计生业务线)目标考核,兑现奖惩措施。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实行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期、离任、晋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审计制度。各县市区委、政府和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加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尤其是要选好“一把手”。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中,要有一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领导成员。对政绩突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要注意培养和使用。

(二十一)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责任问责制度。

通过年度考核、群众评议、经济审计、跟踪考察等方式,对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决策、综合治理、机构队伍建设、法定投入、人口目标任务的完成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问责。对当年未完成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率目标、未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法定投入、未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及发生计划生育重大责任事故和行政执法恶性案件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对当年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其它目标任务的,在年度考核时予以降等降级;党政主要领导任期内所在工作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滑坡或问题严重的,不予提拔,并予以诫勉谈话;造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失控的,要降职使用或责令引咎辞职。问责工作由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责任问责制度领导小组负责。

(二十二)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

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是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性投入。为了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的投入比例,年初预算一次打足,及时调拨资金到位,以保证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县、镇(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经费落实。

(二十三)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实施综合治理。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作为己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强大合力,从多方面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抓好本系统、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中共绵阳市委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07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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