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委发[2007]2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县市区、园区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绵阳市委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07年6月29日
县市区、园区目标管理办法
为做好对县市区和园区的目标管理工作,确保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管理原则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保证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管理体系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目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目管委)组织实施,市目标督查办牵头,市级各有关部门具体承办。
(一)市目管委对县市区、园区实行分级管理,一级管一级的工作体系;县市区、园区对部门、乡镇实行目标管理;县市区部门、乡镇对其下属单位、内部机构实行目标管理。目标分解情况实行上报备案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方位立体覆盖的体系。
(二)县市区、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目标责任人,负责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目标的组织、分解、实施、督查和年度自查工作,领导本区域的目标管理工作,参照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目标管理体系,层层制定和分解目标任务。
(三)目标任务以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加强目标实施的监控和督查,做好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四)市目标督查办是市目管委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各地目标管理的指导和督查,对执行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考核。
三、目标制定和调整
(一)目标制定
对县市区、园区具体目标的制定,由市级责任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管理的总体原则、考核内容、目标要求提出意见,由市目标督查办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审核。
对县市区、园区具体目标审核后的方案,提交市目管委审定,最后提请市委、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目标调整
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进行调整。确因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变化或不可抗因素需要调整的,应当在2007年9月30日前专题请示市目管委批准,市目标督查办统一行文。
四、目标内容
(一)县市区目标
县市区目标由经济社会发展目标(70分)和党务政务目标(30分)组成。其中: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由综合经济指标(7项,25分)、十大惠民行动目标(10项,10分)、城乡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目标(9项,15分)、单项目标(12项,20分)四大内容组成,主要经济发展目标又设置为工作目标、努力目标、奋斗目标三个层次。党务政务目标由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及政务督办(1项,3分)、党的建设(4项,14分)、精神文明建设(3项,4分)、和谐社会建设(7项,9分)四大内容组成。另外,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移民工作、保密工作、电子政务建设、政务服务、农村信用社改革等工作实行过失考核,不赋予分值,倒扣分。
(二)园区目标
园区目标由经济社会发展目标(70分)和党务政务目标(30分)组成。其中: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由综合目标(5项,30分)、十大惠民行动目标(10项,10分)、特色目标(30分)和共同目标(无分值,倒扣分)四大内容组成,主要经济发展目标又设置为工作目标、努力目标、奋斗目标三个层次。党务政务目标与县市区考核一致。
五、目标监控和考核
目标任务一经下达,目标实施即进入监控程序,目标监控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重点工作重点监控重点督查。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核,按季通报工作进度,半年自查总结,年终采取以自查为主与抽查核实相结合的办法实施年度考核。
(一)县市区目标考核
1、对县市区目标考核按工作目标、努力目标、奋斗目标三个层次考核。
2、县市区工作目标考核由县市区对照目标任务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目标督查办和市级责任部门,市级责任部门初审核实后报市目标督查办汇总,由市目标督查办牵头,组织市级有关责任部门对县市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初评打分和抽查核实。
3、县市区努力目标和奋斗目标考核由县市区对照目标任务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目标督查办、市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责任部门,由市级责任部门核实后报市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评打分和抽查核实,考评结果报市目标督查办复核汇总。
4、市目标督查办对县市区工作目标、努力目标、奋斗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结果提请市目管委审定后,拟定奖惩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园区目标考核
对园区目标考核,首先由园区对照目标任务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目标督查办和市级责任部门,市级责任部门核实后报市目标督查办汇总,由市目标督查办牵头,组织市级有关责任部门对园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初评打分和抽查核实。市目标督查办对园区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结果提请市目管委审定后,拟定奖惩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目标考核计分办法
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涉统数据以市统计局核定为准,不涉统数据以市级责任部门提供为准。
(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计分办法
1、有分值目标:属定性目标完成任务计基本分,超额完成不加分,未完成酌情扣分;属定量目标的,完成目标70%至99%的,按完成比例计分;完成目标100%至110%的计基本分;完成目标110%至150%的,按系数加分,加分系数为0.5;完成目标150%以上的,视为完成目标,不加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予计分。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得分低于70%的不予计分。大部分目标超额完成比例达40%以上的,应视为整个目标制定过低,市目标督查办酌情调整得分。
2、无分值目标:实行过失考核,出现过失倒扣分,无过失不扣分,每项扣分不超过1分。
3、“十大惠民行动”目标属有分值目标,每项1分共计10分,完成计基本分,超额完成不加分。10项目标中有一项未完成,该项不得分,再从总分中扣1分,并降低一个奖励等次,直至取消奖励。
(二)努力目标、奋斗目标计分办法
对县市区努力目标、奋斗目标考核的计分办法,均实行百分制,具体目标分值和计分办法由市县域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各项目标按完成程度计分,总分合计则为县市区该类目标最终得分。
(三)党务政务目标计分办法
党务政务目标属有分值目标,完成计基本分,未完成酌情扣分,超额完成不加分。
(四)获奖性加分和惩罚性扣分办法
1、获奖性加分办法
获中央和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按获奖等次加分。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其以上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比照同档表彰奖励的加分办法酌情加分。奖励性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分、0.8分、0.6分;获得中央和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分、0.4分、0.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和省级部门表彰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3分、0.2分、0.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分。获得市及市以上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工作成绩明确考核加分的,按同档表彰奖励酌情加分。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惩罚性扣分办法
受到中央和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含市委办、市府办、市目标督查办),按同档次获奖加分的标准扣分。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直至取消奖励。
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和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分、0.5分、0.3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造成重大新闻负面影响的,查实后每发生一次从总分中酌情扣0.5—1分。
七、目标管理奖惩办法
(一)对县市区奖惩
对县市区奖励设立工作目标奖、努力目标奖、奋斗目标奖。
1、工作目标考核得分高于100分,获工作目标奖,并以此为基础评定努力目标奖和奋斗目标奖。
2、在获得工作目标奖的前提下,努力目标考核得分高于100分,获努力目标奖,奖励标准20万元。
3、在获得努力目标奖的前提下,奋斗目标考核得分高于100分,获奋斗目标奖,奖励标准50万元。
4、工作目标考核得分低于100分,取消取评奖资格,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检查,并承担责任。
5、获奖只计最高等次,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对园区奖惩
对园区继续实行一对一考核办法。考核得分低于90分,取消其评奖资格,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检查,并承担责任。高于90分,按考核得分计奖,奖励标准1000元/分。获奖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奖励办法
县市区、园区获得市委、市政府目标奖金的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主要领导由市委、市政府明确奖励政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目标督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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