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委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富民惠民、改善民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是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市委、市政府实施“十大惠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基础在基层,重点和难点也在基层。摸清我市贫困家庭底数,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和困难群众家庭档案,完善各项制度,是实现动态管理和应保尽保的关键。当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着重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低保对象实施动态管理
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要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村)居民评议、镇(乡)、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和“三榜公示”的程序,全面接受群众监督,最大限度确保低保对象的准确性。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根据其申请,严格按程序纳入低保范围给予保障。对因经济条件改善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按程序退出低保范围,并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低保标准联动机制
要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对低保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当本地物价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要及时做好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并以此为依据,建立相应的救助调整预案,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要严格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根据其家庭收入准确确定低保对象的补差额。
(三)继续推进“分类施保”
对于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大病或长期患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学生、零就业家庭、60岁以上老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要继续按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施保。要通过分类施保的形式,使他们的保障金在正常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保证这些特殊困难群体家庭的基本生活。
(四)加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之间、城乡低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对于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未转户前符合农村低保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农转非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必须及时纳入城市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对于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应得收入”的特困企业职工,要按照城市低保条件和法定程序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政策规定时,不仅要对低保对象进行保障和优惠,对于在低保临界线上的边缘户也要给予适当的照顾。
二、加大财政投入,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有序运行
(一)加大财政投入
资金落实到位是有效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环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启动和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川民发〔2005〕254号)和《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绵府办发〔2002〕81号)等文件要求,认真抓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城乡低保补差不低于省定标准,县市区财政实施兜底。
(二)强化低保资金管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命钱,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绵府办发〔2002〕81号)和《绵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绵府发〔2005〕29号)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低保资金,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对于失地农民进入城市低保的低保金,要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的要求和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征地调节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财综〔2005〕26号)的具体规定,从地方土地收益金中划出不低于10%比例的资金专款用于支付失地农民低保资金。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并按要求实行“一折通”发放,确保低保金按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要充分利用村(居)务公开等形式,将低保对象情况和低保金发放情况公诸于众,接受监督。
(三)加大审计监察力度,确保资金有序运行
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确保资金有序运行。
三、加强能力建设,夯实工作基础,着力提高低保工作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足够的工作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给予解决。各级政府可在居民小区、企业集中的职工生活区,与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以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招聘有较高素质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作为低保协管员,参与对低保对象的调查和管理。各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工作经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确保有钱办事。要分级搞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干部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与业务素质。要进一步规范在申请、审核、公示、审批、资金发放以及低保对象管理、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工作程序。要加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尽快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实现民政、社保、医疗、残联、工商、房管、金融等部门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的信息化进程,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效率、质量与水平。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推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事关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要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工作运行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不断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点督办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奖惩的主要依据。形成“党政一起抓、民政主管、社会参与、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使困难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科学制定低保标准,规范程序,加强管理,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协助民政部门共同把好资金使用关;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民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做好低保对象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联手构筑低保对象就业再就业工作平台,建立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与就业再就业相互促进的良性运行机制;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各级监察部门要对贪污、挪用低保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户籍管理制度办理农转非,规范户籍管理;各级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城建、司法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城市贫困人员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各级经贸、农业、畜牧、工会、妇联等部门要深入了解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以及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形成对城乡困难群体的综合救助体系和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中共绵阳市委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0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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