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委发[2007]24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清醒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必然要求。我省是一个人口大省,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无不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是实现我省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选择。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决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自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累计少出生人口近4000万人,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人口总量大、低生育水平不稳定、人口总体素质不高、劳动年龄人口庞大、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人口区域和产业分布不尽合理、流动迁移加剧等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人口发展出现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从对历史、对民族、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深刻认识人口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切实增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作为长期的历史任务和重大的现实课题切实抓紧抓好。

(三)新时期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主题,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制度创新,把握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这个重点、难点,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到2010年,全省人口总量控制在8900万人以内,人口出生缺陷发生率明显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采取综合措施,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一)强化利益导向。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认真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特别要对民族地区少生家庭进行奖励,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深化计划生育“三结合”,积极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等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户的优先优惠政策,正确处理各种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关系。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纳入社会救助和慈善救助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独生子女免费提供课本,寄宿独生子女可享受生活费补助;各种农村产业项目和新农村建设中到户、到人资金补贴,对独生子女家庭优先安排或提高一定比例;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种计划生育专项奖励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健全服务体系。把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纳入社会事业重点支持项目,由发展改革、人口计生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装备水平。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宣传教育、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药具发放职能,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群众身心健康。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共同做好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列入各级党委宣传总体规划,建立宣传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教育机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教育内容,增强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各级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开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栏目。各类学校要深入开展国情、国策、人口形势教育和生殖保健知识教育。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有关科普知识宣传。婚姻登记机关要为新婚人群提供计划生育宣传和指导服务。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坚持依法管理。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规范生育秩序,治理生育环境。对违法生育的,必须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纪检监察、人口计生部门要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办法,从严惩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予以降级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公民违法生育的,在其参选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时,因其违法生育行为视为不具备参选条件。在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违法生育的,责令辞职。把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推荐、确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职人选的必要条件。

(五)建立长效机制。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利益导向、生育文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五大工程”。按照政府主导、依法自治、合同管理、维权自律的原则,扎实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结合全面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人口健康促进项目,培育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意识,培育新家庭、塑造新农民、形成新风尚、建设新农村。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列入政府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和优先支持项目,加快建设以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及人口宏观信息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库,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例行监测、决策支持和公共服务等信息化应用体系;加快建立统计、公安、卫生、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的人口统计制度,构建安全、畅通的人口计生信息网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用人机制、经费投入体制、考核监督机制改革,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由行政管理向依法治理、由政府要求向群众需求、由单纯重视数量控制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由部门管理向综合治理转变,在2010年前基本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强化协调配合,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一)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防出生缺陷干预措施的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预防和控制因遗传、环境等因素造成对出生人口健康的影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大力开展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强化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及婴幼儿保健工作,落实干预措施,积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服务。加强对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高危行为干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积极创造条件,为农村已婚待孕妇女实施营养素干预,做好产后访视和病残儿家庭再生育服务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免费服务。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二)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实施奖励、优待政策,创造有利于女孩成长和女孩家庭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强孕产期全程服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严格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实施B超和染色体检查、流引产手术、接生“三定点”制度。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等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人工终止妊娠、非法生产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器械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实施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将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建立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机制,将各部门履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职责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公安部门在入户登记时应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房管部门要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公安、工商、卫生、建设、城管、文化等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定期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积极配合街道、社区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社区要强化流动人口登记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能,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纳入流入地考核。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

(四)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子女赡养父母的政策法规。以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为重点,探索建立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强化社区老龄服务功能,积极发展老龄服务产业,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等工程。倡导“积极老龄社会”,为老年人提供自主参与社会的机会。

四、加强领导,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条件

(一)加强和改进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科学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明确党政领导、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目标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应逐年与下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书。规范“一票否决”内容和办法,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必须追究党政一把手责任,有关人员3年内不得提拔,并限期改变面貌。逾期未改观的,一律就地免职,不得易地担任领导职务。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监督考核机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省委巡视组巡视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纳入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定期对人口计划执行、财政投入、机构队伍建设、综合治理、惠民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检查制度,省每年对部分市(州)或县(市、区)进行重点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各相关部门每年要将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

(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和班子建设。稳定和完善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相结合的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网络,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乡镇按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备初中以上文化、35岁以下、女性为主的计划生育专职管理服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及编制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80%。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准入制度。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切实落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获得《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员报酬待遇不得低于村(居)主要领导的80%。一次性奖励和村(居)管理服务员报酬列入财政预算。省每5年评选一次“四川人口奖”、表彰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配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市(州)、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应有1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成员。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培养,对政绩突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要提拔使用。

(三)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投入,到2010年,全省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2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除“十五”期间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外,新增部分由省、市、县三级共同负担。具体负担及考核管理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另行确定。省级财政负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采取一般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市级、县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纳入财政激励约束机制考核。

(四)建立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研究,协调推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把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作为应尽之责,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关部门在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时要统筹考虑人口问题并征求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创造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政策环境。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建立健全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完善人口监测、预报、预警制度。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网络健全的优势,成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生力军。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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