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办发[2007]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遏制水土流失、减少自然灾害、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是发展生产力、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拉动内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川办发[2007]45)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工程建设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作业设计与实地不符、合同卡片面积与实地面积不合、退耕还林小班与其它造林小班交叉重叠、政策兑现不到位、管护责任不落实、苗木成活率和造林保存率低(尤其是荒山造林更为突出)、随意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等诸多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退耕还林成果将难以巩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高度重视退耕还林巩固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研究,依靠广大退耕农户,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坚定不移地抓好退耕还林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退耕还林是一项政府工程。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国家对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县级政府对市政府负责,乡镇政府对县级政府负责”制度。各级政府要在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今年,市人民政府将以《退耕还林责任书》为依据,对退耕还林工作严格目标考核。今后凡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被省主管部门查处或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除扣减当年目标考核得分外,还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不断完善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退耕还林的法规和政策,规范任务安排、规划设计、合同签订、施工组织、检查验收、张榜公示、政策兑现及后期管护各个操作环节,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实施退耕还林,实行“谁安排谁负责”。

()要加大对检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力度。特别是县级验收结果作为钱粮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必须严格操作,确保检查验收结果真实可靠。严禁不经县级自查或只进行县级抽查即兑现钱粮的现象发生。对各级检查验收,特别是县自查要严格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国家检查、省监理及省级复查、市抽查、县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开展整改,于2007930前全面整改到位,同时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在其它地方发生。

()严格执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坚持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实行退耕还林补助“一折通”。由大户承包的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必须兑现给原土地承包人。尚未承包到户或休耕的坡耕地,原则上不纳入退耕还林政策兑现范围,对分布在生态区位特别重要地方的,在土地承包到户、钱粮补助政策兑现到户的前提下,可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范围。

()规范档案管理。各地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对工程建设中直接行成的各种文字、图表、证卡、声像等资料实行集中、统一、分类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和安全保管;切实加强对基层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大力提高县、乡两级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大力推广应用工程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加强已退耕还林地管理。要及时颁发纳入国家计划的已退耕还林地的林权证,依法纳入林地管理。严禁不经批准随意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确因基本建设需要占用的,要做到占补平衡,等量置换。即在国家补助期内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要补充相同面积的退耕地,征占用单位除按规定进行林地补偿外,还应补偿国家之前已兑现给原退耕农户的粮款及生活费用于异地造林的补助。对擅自毁林复垦和随意改变退耕林地用途的行为,要依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增强退耕农户的履约意识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退耕还林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在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的同时,履行对退耕还林的补植和管护义务。要研究和建立对退耕农户的约束机制,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增强农户履约意识。凡检查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兑现政策补助;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暂缓兑现政策补助,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农户,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部门组织整改,其所需费用由被整改农户承担,可在兑现其政策补助中扣除;也可视为不愿意承担退耕还林任务,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与愿意退耕还林的农户签订合同,由原设计单位调整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改由其他农户实施。

五、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

为了遏制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省人民政府规定:从今年开始,凡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县市区,省级有关部门3年内不安排其林业新增项目任务,同时调减所在市州相应工程项目的任务量,并在“李冰杯”林业项目评比时实行一票否决。各地要从任务申报环节着手,强化县级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的监管责任。在申报退耕还林任务的同时,以县级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进行申报承诺。申报承诺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有足够的符合退耕还林条例的坡地资源,是否能确保规划设计、营造林施工、县级自查、档案管理质量,能否确保成果巩固等。

六、加大财政投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县、乡级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必要的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为切实巩固成果创造必要条件。

()落实补植补造经费。近年来,冬干春旱夏旱连伏旱等自然灾害在我市频繁发生,造成一些地方退耕还林苗木死亡,需经连年补植补造才能成林。国家提供每亩50元的种苗费远远不够,必须由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专项补植补造资金,及时开展补植,才能确保退耕还林面积不减、质量达标,从根本上巩固好退耕还林成果。每年各县市区退耕还林办公室要核实补植补造面积,各级人民政府比照国家补助标准,按每亩50元种苗费落实专项补植补造资金。

()落实工作经费。退耕还林工作量大,建设期限和兑现时间长。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2]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3]7)的要求,落实退耕还林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宣传培训等环节的费用,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落实后续产业建设资金。各地要扶持一批各具特色的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示范项目,带动农民发展后续产业,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积极性。对退耕农户给予小额贷款支持,满足其发展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的资金需要,促进产业结构的有序调整。

七、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的统筹协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促进部门间的密切配合。一是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国办发[2005]25)要求,统筹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扶贫开发、畜牧业发展等项目和资金,改善退耕农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切实解决好吃饭、烧柴、增收等生计问题。二是协调好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及时确权发证,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工作。三是做好退耕还林群众信访和案件查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认真查处群众信访反映的退耕还林问题。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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