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函[2007]16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迸一步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例》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现实意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作为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供了法制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大事故查处力度,进一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条例》内容与精神,深刻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要进一步严格和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及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一律对事故调查组负责,分工协作,服从大局,协调一致。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要注重权责一致,充分体现服务宗旨。在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时,要充分把握职能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主观与客观的一致性,责任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一致性,维护法制的统一。事故查处的过程是一个为安全生产服务的过程,要充分体现服务的目的。事故查处主要是在查清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找出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强教育,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事故报告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接报记录制度,畅通事故信息报送渠道。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置安全生产社会公共举报电话,建立方便、快捷、畅通的安全生产公共信息交流体系。要严格依法追究事故信息报告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行为。
(二)各级公安部门的110或119接到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警后,应当立即通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分系统逐级上报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充分履行工作职责。
三、事故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除法律、行政法律对事故调查处理有特殊规定外,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二)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制作。
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涉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由参与事故调查组的监察、公安等部门的成员与本部门按规定沟通后,在事故调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各部门的建议意见,以便形成统一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成员对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将不同意见附在事故调查报告之后,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报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审批决定。
(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提交,人民政府作出的事故结案批复直接下达给人民政府指定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通报并送达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能职责对人民政府作出的事故结案批复意见依法予以落实。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作出事故批复结案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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