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已经200668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81日起施行。

 

部长孙文盛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计划需在考核年度内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列入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范围。

前款规定的考核年度为上年111至本年1031日。

第六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第七条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是: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第九条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有条件的地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十条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经济条件优化设计方案,努力提升补充耕地的等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的耕地数量,不得少于挂钩的建设用地项目所占用的耕地数量。

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与被占用的耕地等级相同或者高于被占用耕地的等级,按照占用耕地面积确定补充耕地面积;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难以保证补充耕地质量的,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照数量质量等级折算方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第十二条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达到设计确定的有关道路、渠系、林网和耕作层厚度及坡度等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应当足额列入工程预算。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但不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有关资金或者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实施土地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第十四条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为“合格”。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规定之一的,补充耕地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每年对全国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作出部署。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对市、县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市或者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应列为本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考核,应当对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文件、设计、验收报告、补充耕地资金缴纳凭证等进行检查,并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核查,确定考核结果,填写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补充耕地的实地核查工作应当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相结合。已验收合格且已通过变更调查或者变更登记确定补充耕地数量的,可不再进行实地核查。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和报送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填报有关报表,并附说明材料,随同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于本年度1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抽查情况,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提出意见,并在全国进行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总结,对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市、县提出通报,研究改进措施,并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地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充耕地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81日起施行。

站内检索
留言咨询 打印 关闭
相关链接
谭力在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上强调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推进绵阳又好又快发展
  (10-25)
张世虎在市政协五届十一次常委会上强调
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开创政协工作新局面
  (10-25)
董维全在市委组织部传达全市领导干部大会精神会上要求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切实加强组工队伍建设
  (10-25)
李炜在市委宣传部传达全市领导干部大会精神会上要求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着力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10-25)
刘东会见德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副总领事古茂和  (10-25)
市建设局四点措施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10-25)
市卫生系统召开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会议  (10-25)
市政务服务中心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市领导干部学习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  (10-25)
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2007年9月工作情况的通报  (10-25)
涪城区班务工作经验在全国交流  (10-25)
江油市委书记易林在绵江产带视察工作进展时强调:加快进度 形成特色 凸显成效  (10-25)
三台县全力冲刺做好第四季度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10-25)
安县建立重点签约项目推进机制  (10-25)
北川羌族自治县建立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10-25)
江油市委书记易林在视察明月新城建设时强调:坚持科学发展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工程顺利  (10-25)
安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9月纳税7874万元  (10-25)
北川羌族自治县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工作  (10-25)
专家解读:嫦娥奔月 开启中国深空探测的新里程  (10-25)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10-24)
中国即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10-23)
十七大报告解读:新要求闪耀着科学发展观的光芒  (10-19)
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控指导意见"  (10-19)
Powered by 天极内容管理平台CMS4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