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办发[200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绵阳市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是指企业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或者执行由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转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体包括:
(一)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二)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三)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主经营企业。
第四条采用国际标准所需一次性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章奖励条件、标准
第五条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已转化的国家、行业标准组织生;
(二)执行了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基础标准;
(三)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相配套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工艺、工装、试验方法等)并付诸实施;
(四)具有与采用国际标准相适应的产品生产设备和检验测试手段;
(五)通过IS09000标准认证,建立健全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
(六)产品质量符合执行标准并具备稳定批量生产能力;
(七)连续三年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无不合格记录。
第六条企业符合第五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条件时,可获得政府奖励:
(一)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和销售的企业,且在绵阳境内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二)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生产企业,且在绵阳境内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三)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生产企业,且在绵阳境内年纳税额达3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人民币。
(四)上述奖项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五年内不得重复计奖。
第三章受理、审批
第七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受理企业奖励申请。
第八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绵阳市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奖励项目申报表》
(二)采用国际标准自查报告;
(三)采用国际标准产品采标认可证书;
(四)企业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应当提供国际标准原文文本及中文译本,并有市以上标准化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水平评价证明材料;
(五)法定检验机构本年度内出具的产品监督检验报告;
(六)产品近期连续三次以上的型式检验报告。
第九条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项目审查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公示后的项目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兑现奖励资金。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对采标程度的认定,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出据确认报告。
第十二条对采标产品在绵阳境内年纳税额指标以企业税收征收机关提供的数据为基础,经市财政局核实后作为计奖依据。
第十三条采标获奖企业所得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标准化建设、采标工作和建立、完善企业标准体系,适当奖励企业标准化建设的有功人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质监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绵阳市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奖励项目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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