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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科技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绵阳科技城的有关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0]3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绵阳科技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城创新资金)旨在扶持和引导绵阳科技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具有科技城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技术创新的投融资机制与环境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科技城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科技城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以省科技厅为主任单位,会同省财政厅、绵阳市组成绵阳科技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两金”监管委员会),下设绵阳科技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两金”管理中心),“两金”管理中心由绵阳市负责组建,并由“两金”监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两金”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和发布科技城创新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批准年度计划安排,监督检查“两金”管理中心在项目受理、立项审查、项目验收等重大工作的实施情况。“两金”监管委员会委托“两金”管理中心负责科技城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并指导其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和规程。“两金”监管委员会对科技城创新资金项目有监督、检查权。 第三章 资金来源、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 科技城创新资金来源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和绵阳市人民政府的专项拨款。 第五条 科技城创新资金面向在绵阳科技城范围内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到绵阳科技城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的基本条件是: (一)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明晰。 (二)申请单位需在绵阳科技城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须有合法的身份、学历、专业及工作简历的相关证明,并须具有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 (四)科技城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金(融)结合的项目,转制研究院所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各类孵化器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六条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科技城创新资金分别以种子资金、匹配资金两种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形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种子资金。种子资金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启动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到绵阳科技城创办、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5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匹配资金。匹配资金资助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匹配资助经费额度不得高于国家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含贴息、拨款、注入资本金)的50%。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符合科技城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县(区)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在每年3-12月,向“两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两金”管理中心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受理科技城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五章 审理与审批 第九条 在“两金”监管委员会指导下,“两金”管理中心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科技城创新资金项目的立项审理。 第十条 “两金”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申请支持的方式,分类选择如下相应的立项审理方式。 (一)凡申请种子资金资助的项目,由“两金”监管委员会认可的5名以上的专家或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审。 (二)凡申请匹配资金资助的项目,以申请企业与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合同为准,原则上采取顺从性审查。 第十一条 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两金”管理中心负责制订,报送“两金”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两金”管理中心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科技城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建议,报“两金”监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两金”管理中心要按照《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科计[2001]13号)、《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科计[2001]14号)中的有关规定,负责科技城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变更或调整科技城创新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技术经济指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两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两金”监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后,向“两金”管理中心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两金”管理中心初审后组织有关专家验收,“两金”管理中心的审查意见和专家验收意见一并报送“两金”监管委员会审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两金”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种子资金和匹配资金具体实施细则由“两金”监管委员会制定实施。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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