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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配合绵阳高新区实施二次创业发展战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绵阳高新区管委会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启动阶段3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专门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第三条 接受奖励的主体包括与绵阳高新区管委会签约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代理机构、绵阳高新区管委会招聘的招商引资代表以及其他为绵阳高新区招商引资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机构或个人。第四条 前款所述招商引资代理机构或个人在协助绵阳高新区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应本着合法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介绍并努力促成有价值的投资商进入高新区,并据此获得奖励。第五条 一个项目的奖金只支付给一个机构或自然人。若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或自然人参与介绍,则按参与介绍的先后、主次顺序奖励一个机构或一个人,但应事先通知其他介绍人,由其自行决定分配奖金。第六条 接受奖励的先决条件是上述机构或自然人以合法手段把绵阳高新区以外的资金或项目介绍到绵阳高新区注册公司,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修建厂房,购置设备,依法兴办高新技术生产性企业或环保达标的普通生产性企业,实际到位有形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为绵阳高新区实际创造了税收收入。第七条 引进无偿资金、捐赠,引进市外优惠贷款,引进市外金融机构为绵阳高新区企业发放贷款的,由受益方和中介方协商确定奖励的方式和额度,奖金由受益方提供。本项内容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支持特定企业和项目发展的专项基金、经费和优惠贷款,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863计划专项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贴息贷款和“科技三项费”等。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标准为实际到位有形总资产的4-10‰,但奖金总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奖励只能申报并兑奖一次,计奖的实际到位资产总额以申报奖励时已经到位的金额为准,不包括申报奖励以后同一投资者新到位的投资金额或将来的新增投资。第九条 引进世界5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奖励标准为实际到位总资产金额的10‰。世界500强企业的识别,以《财富》杂志中文版网站(http://www.fortunechina.com)当年发布的名单为准。若当年当时未发布,则以最近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第十条 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奖励标准为实际到位有形总资产金额的7‰。第十一条 引进国内除ST类以外的上市公司,奖励标准为实际到位有形总资产金额的6‰。第十二条 引进环保达标的生产性高新技术项目,奖励标准为实际到位有形总资产的5‰。第十三条 引进环保达标的其他工业项目,奖励标准为实际到位有形总资产的4‰。第十四条 引进第七条所述的市外无偿资金、捐赠、优惠贷款,需中介方与受益方事先协商确认并签订协议,奖金由受益方提供。 第三章 奖励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要求接受奖励的主体在引进项目、资金和资产后(不含第七条所述范围),应于当年或次年11月15日以前,到绵阳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小组办公室(绵阳高新区招商局),填写《绵阳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见附件一),申报奖励。第十六条 引进生产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及影印件;二、 投资者出具的介绍信;三、 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影印件;四、 工商、税务登记证书及影印件;五、 投资企业缴纳各项税金的证明。第十七条 绵阳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小组原则上于每年12月中旬召开全体会议,集中讨论年度招商引资奖励方案,确定奖励对象、奖金金额和发奖时间、方式等。第十八条 绵阳高新区对各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奖励,必须在相关项目已有区级税收入库的条件下才能给付奖金,若当时区级税收实际入库额小于应得奖金额,则奖金采取按年度分期给付的方式,每次给付的金额不超过当时区级税收实际入库额,直至全部给付完毕。第十九条 与绵阳高新区管委会签约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代理机构,或者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外优秀上市公司投资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引进投资项目并申报奖励后可以先期获得50%的奖金,奖金其余部分按第十八条规定给付。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对以任何虚假手段骗取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者,高新区都将追回奖金、要求赔偿损失,必要时将诉诸法律。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开始执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招商引资奖励问题,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绵阳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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