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实现"三个转变",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精神,实施"增收富民、兴工强县、商贸活县"战略,打造"绿色盐亭、生态强县"品牌,广泛动员民间资金发展民营经济,鼓励和保护在盐投资,实现"双十亿工程"目标,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在盐投资政策
     (一)投资农业的政策
        鼓励民营资本采取承包、租凭、征用耕地、荒地、山林、水域等方式开发农业资源,从事各类农业开发项目,或采取兼并、收购、股份合作等方式盘活国有、集体闲置资产组建农业开发企业。凡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开发项目或企业列入县级重点农业项目或企业予以扶持和保护,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用地政策:项目用地可与村社及农户协商,或由当地乡镇政府与县级有关部门实行"统租统供"或"统征统供"。
租用耕地,原则上按近三年该地年平均纯收益收取租金;用用林地、荒地、荒滩,租金原则上控制在10-20元/年,亩标准内;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或举家外出撂荒的土地,由乡镇或村社作好调整衔接,促进土地流转和集中成片开发。征用农地的农业开发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统征储备中心实行统征后予以划拨和出让,其中划拨用地5亩以上,按2-3万元/亩供地;出让用地5亩以上,县本级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先征后返,出让价控制在3-5万元/亩内。兼并、收购闲置资产兴办农业企业,土地权属过户只收工本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租用的农地上可按临时建筑建设相关生产、科研、管理设施。国有荒山、荒滩、荒地等出让给民营企业从事农业开发的,减免土地出让金,使用年限延到70年。
        2、税费政策:从事农业、畜牧业、林业、水产业的民营企业,免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资金扶持政策:享受政府财政有关产业化扶持资金和贴息资金的政策;政府积极为企业协调金融贷款,向上争取的项目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项目发展。
       (二)投资工业的政府
         鼓励县内外民营资本在盐投资新办工业企业,收购重组破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发展农副产品粗加工和精深加工业,茧丝绸服装加工业、食品饲料工业、林产品加工业和新型建材、机械电器、医药化工业。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作为县级重点工业企业,给予以下政策优惠。
        1、用地政策:根据项目效益和对县域经济的带动作用,落实省政府关于工业用地的有关政策,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统征后实施供地,划拨用地5亩以上,按2-3万元/亩供地;出让用地5亩以上,县本级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先征后返,出让价控制在3-4万元/亩内。
        2、税费政策:增值税地方所得前两年全征全返,后三年全征半返;所得税地方部分三年内全征全返;各种规费一律按最低限标准收取。
        3、水电气政策:投资1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成本优惠收取1年,投资300万元以上优惠2年,投资500万元以上优惠3年。改制企业水、电、气过户只收材料费,免收入户费。
        4、资金支持政策:政府积极为企业申报和争取上级扶持政策,帮助协调金融贷款,争取的扶持资金全额支持企业发展。
        (三)投资第三产业的政策。
         鼓励县内外民营资本以兼并、购买、租买、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兴办商贸、餐饮、娱乐、旅游、教育、卫生、中介服务等第三产业,投资城镇房地产开发。
         1、商贸业:投资新办商贸、餐饮、娱乐、中介服务等领域,按其新增税收的20%给予奖励。
         2、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实行土地拍卖,为开发商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投资机会;鼓励开发商投资新区道路、河堤、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3、文化旅游业:投资嫘祖文化旅游事业50万元以上,比照投资工业企业相关政策执行。
         4、投资教育事业:租用教育闲置设施兴办教育,第一、二年可免收租金;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奖励投资额5%。
         5、投资卫生事业:租赁和经过拍卖竞买或协议购买地名卫生院兴办卫生事业,其地方税收留县部分三年内全征全返。
        (四)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公益事业政策
鼓励县内外民营企业以投标、竞买、租赁等方式投资参与县内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买断水、电等公益设施的经营管理权,投资参与路桥冠名、城市环保以及广告、园林、市场、公厕等公益设施的经营管理。
           二、鼓励在盐投资的其它政策
         1、放宽登记审批和注册资金限制。凡不需办理项目报批手续的,实行即来即办的简易程序。需要上报国家、省、市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产品许可证、配额特定产品登记证等行业归口的项目,各有关部门积极协助申办,并确定专人全程服务。对公司注册资本金的验资和发证按省、市优惠政策办法。
        2、提供便捷服务。投资者可委托有关部门为其代办立项、名称核准、审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以及水、电、气、银行开户、建设施工等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服务性事项即时办结,审批性事项3-5个工作日办结,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者。对3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投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和部门跟踪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实行行政公示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主办负责制,公开办事政策、办事内容、办理程序,承诺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3、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为优势项目或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
         4、鼓励创名牌活动。凡企业创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除省市奖励外再由县政府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
         5、重奖招商引资和发展民营经济有功人员。对引进投资农业50万元、工业100万元、第三产业50万元以上的有功人员,由政府分别按实际到位投资额计奖,其中农业、工业、嫘祖文化旅游业奖1%,其他奖0.5%。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民营经济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科技人员,要在经济上重奖、政治上重用,特别突出的可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三、治理投资软环境的政策规定
          1、建立投资软环境建设部门一把手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行执法责任制,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建立投资者对服务部门的评议制度,每半年一评,纳入部门目标考核和部门主要领导的政绩考评。
        2、有关部门的有偿服务要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垄断服务、强行服务。服务收费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没有幅度的,同企业协商合理收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企业要赞助、拉集资、揽储蓄、安插人员,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培训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3、对随意阻扰企业建设、施工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要坚决查处,直至追究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各新闻单位要及时"曝光"并进行跟踪报道。
        4、对未按本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违反承诺的部门领导,轻者批评教育、警告,重者撤消领导职务。对违反本规定和部门自身承诺的具体责任人员,轻者警告、限时改正,重者核减编制,并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管理权限不在县上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主管部门拖延不办的,由县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给予相应处理的建议。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违背的,以本规定为准。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定的精神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切实促进我县民营经济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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