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区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第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范围: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限指道路、标准厂房和生态公园)。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工业项目。 引进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项目,奖励项目引进人(或单位,下同)1.5万元。 引进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项目引进人3万元。 引进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项目引进人4万元。 引进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项目引进人5万元。 引进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按投资额2‰的比例奖励项目引进人。 引进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当年其投资额到位并建成投产,1000万元以上项目当年和次年两年内其投资额到位并建成投产,同时又全部付清土地款的,另增加同档次奖金额的20%奖励引进人。 引进并完成的以上同档次项目,综合当年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再根据招商成本和项目及其资金来源(指市外或市内)酌情增减奖金数额。
第四条 基础设施项目引资建设。 1、道路建设(含滨江生态公园):凡引进100万元以上资金建设的,按实际投入额每100万元奖励项目引进人2000元。 2、标准厂房建设:凡引进资金建设的,按实际投入额,每100万元,奖励项目引进人3000元。
奖励实施
第五条 奖励办法原则上每半年核发一次。每半年末,由项目引进人向江油市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填报奖金申请表,并提供该项目投资到位资金额的相关认定材料。 工业招商项目,经管委会考核认定后,根据资金到位额,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同档奖励标准计发奖金。 基础设施(道路、生态公园)引资建设项目,经管委会考核认定后,按照资金投入数额,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标准计发奖金。 标准厂房引资建设项目,经管委会考核认定后根据资金投入数额,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奖励标准计发奖金。
第六条 引进的项目经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并经确认属管委会后,其市人民政府及其以上所发奖金仍全额奖励给项目引进人。
第七条 项目引进后,其投资额在项目投资合同(协议)议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的,所未完成的投资额一律不再计发奖金。 第八条 此奖励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原相关奖励办法废止,本办法由江油市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江油市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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