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符合绵阳科技城产业政策的生产性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开办、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减期满后仍为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有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50%的税款;直接再投资在绵阳科技城举办、扩建生产性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3年的,全部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实行先征后返;经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3年之后的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殖税地方分成部分50%。
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绵阳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投入,凡风险投资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额占该企业或项目投资总额的50%以上的,可从企业或项目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上交企业所得税的50%作为政府财政补贴的依据,用于补偿风险投资机构当年和以后年度的投资性亏损。
外商投资我市特别鼓励的重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其第1年和第2年缴纳的增殖税中属市级分成部分,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增殖税中属市级分成部分,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返还50%。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缴纳,并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第2年开始计缴。其中: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卫生事业的,免缴场地使用费;从事公路、桥梁、电站、机场附属设施、矿产资源开发的,免缴场地使用费;从事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5年,经营期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3年。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其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收益部分,视投资项目给予10%--30%的优惠。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其经营年限内,可免收本级政府土地收益及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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