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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点出《劳动合同法》新亮点 用人单位不得乱用试用期 |
| | 绵阳政务网讯:明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昨(13)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苗平、副局长郑德千点出新法新亮点:《劳动合同法》在过去《劳动法》的基础上,对试用期限、试用次数、试用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更好地推行签订劳动合同和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制定了执行依据。 此法规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作满10年有权订立长期合同 只要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由劳动者说了算。这是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诠释,此规定将防止企业辞退老员工。 按照《劳动合同法》,如果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只要本人愿意,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郑德千解释,《劳动合同法》与原来《劳动法》最大的区别就是,把该合同是否要订立的决定权从用人单位的手里转交到劳动者的手里。 超1个月不签合同每月付两倍工资针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新法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满1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否则,违法解除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这项条款将有效肯定和保护事实劳动关系的权益”,郑德千说。 合同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许多市民反映,很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郑德千说,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拖欠工资要加付赔偿金 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是目前劳动者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郑德千说,《劳动合同法》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加班并支付加班费。 针对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绵阳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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