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庆祝绵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市五届政协第三次会议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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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4日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绵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 则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 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引用法律中增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建议议程、主席团和 秘书长建议名单及其它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三、第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第十一条将"一般于四月左右"修改为:"一般于每年 第一季度"。
  五、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六、增加一条: "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举行新闻发布会。"
  七、将原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 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一条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大代表十人以 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 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二十三条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 议案专用纸。
  第二十四条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条件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人审阅同意后签名;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 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名提出。
  第二十六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审 查后?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 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七条提议案的代表可以受邀请列席大会议案审查委 员会审议议案的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各代表团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印发代表。需要表决的 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 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因时间紧张,情况复杂,在大会会议期间无法完成审议的,由主席团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条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对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不列入 大会会议议程的,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 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书面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 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八、将原第二十六条至五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至六十十三条"
  九、将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 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 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提出报告的机关应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需要向代表说明的,应进行说明。"。
  十、在原第三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 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十一、将原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十分之一以上代 表联名"修改为:"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或三个以上代表团"。
  十二、将原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 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 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十三、将原第四十条中的"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修改为:"一 个代表团或十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
  十四、将原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质询案按照主席团决 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代 表团会议上或者向提质询案的代表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 提出书面答复。"
  十五、将原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 团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 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或常务主席报告。主 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由 主席团决定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代表"。
  十六、将原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 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重新 答复。"
   十七、将原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特 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十八、将原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提供证明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保密,调查 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十九、将原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 布的决议、决定和公告,应载明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的日期, 并及时在《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会刊》、《绵阳日报》、绵阳人大网 站上刊登或公布。"
  二十一、将原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第六十五条 和第六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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