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缝隙”的存在,导致优惠政策给了不该给的单位或个人,于是围绕利益而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式的政策博弈在所难免

  这两年, 发生在郑州、合肥二条看似互不相干的新闻,引起了我们对地方公共政策的反思。其共同特征就是,政策缝隙导致政府陷入了实践困局。

  新闻一:根据国家2002年出台再就业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凭证即可享受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零税费”。河南省地税部门在郑州银基商贸城检查时发现,300多家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税的商户,有70多家弄虚作假。另有一家申请减免税的酒店,300名员工中有下岗工100多人,占30%以上,“高达20多厘米”的申请材料也件件符合要求,符合免征标准,但税务人员实地审查时看到,饭店月营业额达百万,若拿到免税手续,3年可少缴300多万元。

  新闻二:合肥市庐阳区工商分局光明工商所的统计结果显示,该所2005年新登记个体工商户80多家,其中60余户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占登记总数的80%。开着私家车,拥有资产至少100多万的店老板,却持着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税费减免。本来为了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再就业优惠证,在不少地方却成了部分有钱老板们“钻空子”逃税费的工具。

  对任何一个地方来说,类似于郑州等地出现的“政策缝隙”可谓见怪不怪。征地补偿、再就业优惠、税收优惠,许多好的政策意图往往出现设计漏洞,“政策缝隙”的存在导致优惠政策给了不该给的单位或个人,于是围绕利益而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式的政策博弈在所难免。

  但是,我们看到政策产品有缺陷并非钻空子者的错,因为它预留了能被别人钻的“空子”。当然,有时也并不能责怪政策制定者,因为某些新情况、新问题刚刚出现而缺乏预见性;或者客观情况有了变化,政策一时无法适应新情况。因此,公共政策遵循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制度安排是公共政策科学决策、忠实执行、有效监督的关键。一项公共政策是否科学化、民主化是与其制度基础相关联的:

  ——公共政策调查制度。在制定政策时,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只是针对某些表面现象,匆忙做出决策,是十分有害的。因此,完善公共政策制定必须要求开展充分的公共政策调查,了解和掌握政策规划和设计所考虑的方方面面的知识和信息。

  ——公共政策听证制度。一般来说,重大决策的出台与实施需要听取政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它可以有效避免重大政策漏洞、充分保证政策利益的代表性、可以及时调整政策不足。

  ——公共政策咨询制度。重大政策的制定需要政策咨询专家系统的支撑,需要政策咨询研究机构的思维投入。在发达国家,“思想库”或“脑库”是联结决策机构与专业知识分子的最佳媒介,是专家学者服务于政府的理想路径。专家咨询可以弥补专业知识之不足,可以有效克服公共决策的失误,可以充分利用社会的智力资源。

  ——公共政策公示制度。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都要事先公示,让公众有充分的知情权,这样才能更好地听取意见与建议,及时弥补政策的某些缺陷,也才能更便利地开展政策动员、扩展政策推广,它也可以充分实现公众的民主讨论,使决策更合理、政策执行更迅捷。

  ——公共政策反馈制度。公共政策制定存在诸多不可能准确预知、预见、预测的因素和变量,并非设计制定中都可未雨绸缪。因此,公共政策实践过程需要经常总结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漏洞,及时补漏。否则,政策漏洞会成为政策窟窿,再好的“政策”也会败在“对策”之下。(作者陈潭、陈后安单位:中南大学教授;冯印澄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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