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各园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科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绵阳市财政局 绵阳市科技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 科技 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决定》,规范和加强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经费(以下简称科普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好绵阳国家科普示范城市试点工作。根据《科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科普经费是市财政为支持绵阳市科普事业的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保证我市国家科普示范城市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绵阳经济、科技、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重大科普理论与示范试点工作的研发活动。
(二)科普试点基地、科普试点环境建设和科普作品、成果的普及扩散,主要支持:
农村科普示范项目的推广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科普试点乡镇的科普工作。面向农村的送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和“科技之春”科普活动月等全市性重要科普活动。
城市社区和企业科普的重点活动以及全国科技活动周等。
青少年科普活动。区市县科协和教育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小手拉大手”、科技创新大赛、“三模”比赛等青少年专题科普活动和日常校外科普教育,中小学校科普辅导教师培训。
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接受科普教育的培训工作。
科普专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普厨窗、宣传栏等社会公益事业对科普的宣传;报刊、杂志等传播媒体开设的科普专栏;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的固定科普宣传栏目;城市公众信息网的科普宣传。
科普小说、科普文艺作品、科普文章的创作,科普成果的推广,优秀学术论文评选;科普行业协会、街道科协和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等。
(三)其它。除上述支持方向外,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确定予以支持的科普方面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科普经费投入按照绵委发[2003]5号文件的规定,市级科普活动经费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逐年增长。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的项目,按不少于该项目资金5%的额度,用于项目的情况介绍、成果转化与推广普及等科普活动支出。市科普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管理。
第四条 科普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市科协是科普项目的主要组织者,承担的科普项目优先支持;优先支持纳入科普试点工作的区市县和乡镇以及具有较强组织实施科普项目能力的市科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五条 科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科普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六条 市科技局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建立科普项目库。
第二章 科普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普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落实年度科普经费预算;
2、会同市科技局审核项目,并报市科普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
年度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负责审查年度经费决算。
(二)市科技局
1、负责提出年度科普经费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科普经费项目,并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4、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普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科普项目组织单位
1、负责组织科普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科普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按照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对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科协作为科学技术普及的主要社会力量,应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协助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做好科普项目的审核工作。
(四)科普项目承担单位
1、落实科普项目约定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1、负责编制科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3、在规定的时间和按规定的内容完成项目任务;
4、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科普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科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经费、设备购置和维护经费、能源材料经费、宣传培训经费、会议经费、表彰经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科普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区市县科技局、科协等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科普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科普经费预算。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编报经费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费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科普经费项目及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普经费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或评估情况,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市科普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复项目,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经费。经批准的项目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科普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并将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科普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普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市科技局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组织对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财务专家。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普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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