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函[2006]105号《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泸州市物价局〈转报我市合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收取仲裁费的请示〉的批复》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收费 土地承包 仲裁 函
抄送: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纠风办。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泸州市物价局
《转报我市合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收取仲裁费的请示》的批复
川价函[2006]105号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一日
泸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转报我市合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收取仲裁费的请示》(泸市价【2006】22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农业厅,现批复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收费”属新增对农民的收费。按照目前国家、省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国家和省未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收费”标准前,各地物价部门不得擅自审批该收费项目。
二、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和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仲裁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是由中央、省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收费”未经过中央、省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地不得参照司法、劳动等部门的仲裁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新出台涉农收费项目,切实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