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救助

    通过宜宾市和绵阳市总工会为职工提供的法律援助,前不久,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二分公司宜宾天原集团公司工程部工亡职工杨绵华的妻子、四川宜宾市七九九厂女职工唐淑琼终于获得了4万元的工亡补助金。
    杨绵华系原宜宾长江包装公司失业人员,2005年元月23日起与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二分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日工资25元,实际上班22天。2月21日上午9:00时许,他在宜宾天源厂区安装管道工地上突发疾病,经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唐淑琼向工程部索取丧葬补助金未果,3月14日到宜宾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由于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二分公司注册地及总部均在绵阳市,绵阳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在获悉宜宾市总工会通报的信息后,依据绵阳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有关规定,决定汇同宜宾市总工会法律部门为该职工的亲属提供法律援助,维护该职工的合法权益。
    两地工会法律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分别与该公司的绵阳和宜宾两级部门进行协调,为职工据理力争,经过多次协商,在该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长时间的调解下,双方协商达成该公司补偿唐淑琼4万元的协议,唐淑琼终于领到了应得的工亡补助金。《中国劳动保障报》5月12日专门对此事进行了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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