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协调好公司与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技能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双方在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 公司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尊重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有关方案以及处理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履行《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企业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三)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努力办好公司的集体福利事业,以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使公司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利润率和竞争能力。不断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为鼓励职工学习文化知识,尽快提高文化技术和业务水平,公司应根据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培训职工,同时做好职工岗前、岗中、转岗的教育及培训工作,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五)公司尊重和保证工会在公司的合法地位,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义务。 (六)公司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七)加强公司民主制度建设,根据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要认真实行厂务公开,公开的内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工会教育职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号召和组织职工积极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任务。 (二)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技术练兵、技术革新等活动。在公司生产经营有困难时,发动和组织职工为公司分忧解难。 (三)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利益,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参加劳动合同文本的制订和修订,指导职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在公司研究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时,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有权参加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 (五)在公司研究有关工资、福利、住房、奖惩、培训、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有权参加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形成的议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审议。 (六)工会主席依法出席公司董事会议。 (七)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实施民主监督。 第八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享有平等竞争上岗的权利、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享受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积极支持和参加公司内部改革,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所承担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公司的劳动竞赛和双增双节活动,通过提高质量、技术创新、降低消耗、增收节支、修旧利废等渠道,为公司创造效益。 (四)积极参加公司的民主管理,参政议政。 (五)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活动,为公司献计献策。 (六)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和管理知识,积极参加技术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等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争做“四有”职工。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应以货币形式每月按时支付职工的工资,并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各种津贴,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实现效益情况,按照“两低于”(即: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协商确定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总额和人均年增资额,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经济效益情况和物价上涨指数多种因素就职工增资问题、具体增长比例与企业进行协商确定,增资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以及在工作时间依法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及依法参加经批准所从事其他社会活动期间,应当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公司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依法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五天工作日制度,因工作性质特殊,不能执行定时休息制的职工,公司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六小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每周休息一天)。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十五条 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因特殊原因需要,经与同级工会和职工协商并征得同意后,同时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车辆运输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2.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3.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4. 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第十七条 依照劳动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严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义务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条 公司必须根据国家劳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不断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按规定标准给职工发放保护用品和给接触有毒有害职工发放保健津贴。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制度。高温和高寒季节,公司应负责做好各类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证为职工发放必要的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物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时,应同时引进劳动保护设施或者采取切实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有毒有害作业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女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对全体职工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普查,每年组织部分接触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进行疗养。工会配合行政,做好上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工作。工会有权参加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工会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责任人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安排上岗。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和完善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制度和规定。 第三十条 工会应支持、协助公司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危及职工安全的现象,有权依法提出,并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公司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征求工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工会配合公司加强劳动保护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工会应支持行政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章 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工实行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职工和公司依法交纳保险费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规定每年提取职工福利费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创造条件,兴建公共福利设施,改善集体福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响应政府号召,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在对住房进行分配或出售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建房、分房、售房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遵照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公司应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对住房分配或出售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经济条件允许下,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因非因工的伤、残、病、亡及其它方面的商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投保费用。 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协助公司做好各项保险工作。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员工个人需求,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按不低于年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公司应不断开拓培训渠道,不断创新培训形式,不断完善培训激励机制,积极倡导终身学习,努力创建学习型企业。
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职工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的正式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及其处理的有关规定,工会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按《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认真履行职责,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首先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公司人事部门可以变更职工现任工作岗位,职工应服从调配。 第四十五条 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企业与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依法建立职工奖惩制度.奖惩制度应经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对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进行表彰,对违犯国家和公司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进行处罚。奖惩按《劳动法》、《企业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劳动争议调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制定《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下属公司、车间(分厂)、处室(所)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 第四十九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按协商结果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合作与联系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工会为了促进发展和维护公司及职工的利益,保证进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坚持就重大事项和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工会双方依照《企业法》和《工会法》,加强公司民主管理,增强公司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公司不断发展。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工会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应尊重工会实行有效的民主管理形式和制度,并积极支持职工参政议政活动,对反馈的意见要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关于劳动用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保、医疗、奖惩和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制定细则和规定时,应尊重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和支持。
第十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五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终止协商。终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企业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章 集体合同审查和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双方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按照人数对等原则组成。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行政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代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报告。 第六十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协议书,在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时,由公司工会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六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六十二条 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国家劳动和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中的争议协调程序办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05年4月22日至2008年4月21日止。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三份和上级工会一份。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经法定程序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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