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救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区内用人单位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务工人员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共谋社区发展经济,搞好社区服务,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发展社区文化,创建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涪城区南山街道御营二社区业主代表(以下简称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代表职工的涪城区南山街道御营二社区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用以明确和调整辖区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合作共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三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尊重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工会组织的合法地位,使其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及行使权利和义务,辖区内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务工人员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双方应在有关法律规定范围内,遵守或执行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工会有责任和义务支持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教育员工遵守业主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六条 区域内用人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文本内容时应听取工会意见。辖区内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内容应符合本集体合同的原则和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应按《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七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按劳分配原则,确定本单位职工的收入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
    第八条 法定工作时间内,职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业主按月定日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克扣或拖欠。
    第九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保证员工每周固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听取工会意见,其劳动定额、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法定节日加班的不能补休,只能按规定发给300%的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章制订本单位职工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应参与制定并监督实施,职工应遵守以上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出满勤、干满点。
    第十二条 为保证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职工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正确处理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从事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练兵,努力完成规定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十三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和政府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工伤保险规定,对职工因工伤残、死亡和患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各项保阩福利、生活福利条件,提高职工文化娱乐水平。工会有责任向辖区内用人单位反映职工的意见,并提出建议和措施。

第五章    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第十七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标准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的防寒工作。
    第十八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对职工、女职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体检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十九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工会双方均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它危及职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全体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努力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消除违纪、违章行为,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六章    职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  根据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依法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在职职工进行技术培训。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技术工作的职工,应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坚持“持证上岗”的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工会有责任和义务对职工进行职工道德教育,组织职工开展技术练兵活动,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七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四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依法制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工会支持辖区内用人单位依法严格管理,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对违纪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
对职工的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辖区内用人单位与工会对职工处理意见出现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劳动争议程序办理。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经营管理中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2、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支持工会依法行使职权。
    3、强化管理,依法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
    4、依法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障职工安全及身体健康。
    5、开展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6、支持和保障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规定依法及时拨缴工会经费。
    第二十八条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工会法》有关法规,在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发展中,全面履行工会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
    2、围绕用人单位和社区中心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兵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努力促进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3、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维护未成年职工的特殊利益,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做好劳动安全保护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4、尊重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职权。
    5、配合开展职工教育,培养“四有”新人,教育职工树立主人翁意识,为单位的生产经营多作贡献,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九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续签、重签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60日内进行协商。新合同未签订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依据《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其解除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七日前报告审核该集体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并提交书面说明。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条  本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协商代表变动时,由变动后的代表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章   发生集体合同争议时协商处理约定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双方合作,确保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代表与工会代表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双方代表联席会议,就合同执行情况和有关重大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双方共同遵守联席会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双方代表应组织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一次)。对检查结果。双方代表应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合同而产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的,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工会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集体合同(草案)经双方集体协商一致,提交社区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社区企业业主代表辖区内用人单位,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签字,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由社区企业业主代表将合同文本及附件两份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和报区总工会备案。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所列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通过后,双方应及时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用人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签订日期:二00 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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