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94号,1997年12月29日)第17条第3款: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001年,省政府令第146号)第13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单位必须提出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对评价结果申报评审和审批,由审批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国家级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报国家烈度委员会评审,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及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3号第11条之规定;由四川省五厅局委《关于四川省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联合通知》(川震发法[2004]9号)所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拟建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审查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5份;合格资质单位所做的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第3 项1、2款申报材料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震局服务处登记审查,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窗口即时提出审核意见,签发《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政务服务处在3日内签发《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告知意见书》;
(二)业主应按签发的意见书要求,选定具有地震安全评价资质的持证单位,开展安评工作,并向服务处及时提交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书复印件备案。安评工作结束后,业主持省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到服务处登记后,依法进入后续管理程序。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防震减灾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国务院令第323号第17条);
(二)承诺期限:本级服务处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其中前期现场踏勘3个工作日,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中心防震减灾局政务服务处
(0816)2316825
绵阳市防震减灾局(0816)2363943;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16)2316833;
绵阳市防震减灾局(0816)2371754;
网 址: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www.my-xzfw.gov.cn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