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94号,1997年12月29日)第15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32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二、申请条件
(一)在绵阳市境内,凡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电磁、振动,有可能对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信息传输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电力、通信、交通、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水利工程及地下水、地热开发利用的工程项目;
(三)绵阳市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位转置及范围(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地震监测环境审批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五份;
(二)工程项目立项的国土、规划部门批复文件(登记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理程序
在保护范围以内的工程,业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
(一)将申报材料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防震减灾局服务处;
(二)由市防震减灾局提出意见,政务服务处组织审查该建设工程的选址是否影响地震监测设施的观测环境,并做出批复。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其中受理1个工作日,现场堪察2个工作日,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防震减灾局政务服务处
(0816)6337052;
绵阳市防震减灾局(0816)2363943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16)2316833;
绵阳市防震减灾局:(0816)2371754;
网 址: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www.my-xz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