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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日)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二、申请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注销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

3、加盖会章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终止动议的会议纪要;

4、《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5、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组织成员签字);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设立有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8、社会团体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

9、备案材料:银行账户、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政务服务处领取或通过中国社会组织网站:http://www.chinanpo.gov.cn/web/index.do下载

四、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将申请注销登记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3、社会团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政务服务处(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处)办理注销登记。

4、政务服务处对社会团体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社会团体将银行账户、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复印件交政务服务处备案。

6、政务服务处将注销登记材料归档,并修改档案信息。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10个工作日,领导审签2个工作日,信息录入和制作注销文件1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1个工作日;与相关部门配合调查论证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政务服务处(08162316817

绵阳市民政局(08162379132

投诉电话: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62316833

绵阳市民政局(08162379132  

    址: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my-xz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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