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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日)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九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001〕第23号)第三条“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二、申请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编号:06);

7、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3);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备案表》;

3)《社会团体下属机构印章备案表》;

4)银行账号(如因特殊需要建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相关表格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政务服务处领取,编号表格也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网站:http://www.chinanpo.gov.cn/web/index.do下载

四、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政务服务处(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处)提交申请文件。

2、政务服务处对社团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

3、准予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社团,向政务服务处备案。

4、准予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社团到政务服务处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5、政务服务处将设立登记材料归档,并建立档案信息。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登记证书。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10个工作日,领导审签2个工作日,信息录入和制作打印登记证书1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领证1个工作日;与相关部门配合调查论证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川价费[2003]207号,发改价格[2003]851号。

收费标准:登记费40元(含证书费),申请费10元。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政务服务处(08162316817

绵阳市民政局(08162379132

投诉电话: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162316833

绵阳市民政局(08162379132  

    址:绵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my-xz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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