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民间组织: 为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年检办法的规定,现将市级民间组织2005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在绵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2006年3月31日至5月31日止。 三、年检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3、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机构设置、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6、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变动的备案情况; 7、党组织建设情况; 8、收取会费标准的制定,票据使用情况。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1、2005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2006年工作安排意见; 2、《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3、财务会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4、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5、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表、证书可在中国民间组织网站或绵阳市民政局网站下载,也可直接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政务服务处领取。 五、方法步骤 (一)市级民间组织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按照年检内容开展自查活动,并写出2005年度工作报告及其2006年度工作安排意见;并于3月31日至5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告及其工作安排意见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应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签具“初审合格”或者“初审不合格”,对初审不合格民间组织应提出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由民间组织将年检应提交的材料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政务服务处接受年检。 (二)部分民间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已满的,年检时须带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并办理换证业务。 (三)部分社会团体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在年检时要带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以来的情况及负责人简历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分支(代表)机构证书(正副本)。若逾期未登记仍开展活动的视为非法活动,将依法查处。 (四)未开展活动或无能力开展活动的民间组织,确已名存实亡,可在此次年检中提出注销申请或说明未开展活动的原因。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依法处理。 (五)在年检期间,民间组织的名称、办公场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办公场所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等变更情况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年检工作中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六、要求 (一)市级民间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民间组织年检工作要切实重视,认真做好年检的初审工作,并督促所属的民间组织认真按规定时间按时参加年检。 (二)市级各民间组织务于2006年5月31日前报送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应提交的材料一份,交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政务服务处。 (三)没有设立银行帐户,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民间组织在自查中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民间组织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对不按时参加年检或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民间组织 年检 通知 抄 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社团工委,市 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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