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例会制度。每个案件调查结束时,在纪检监察室主任主持下召开会议,就案件调查人员调查的事实、获得的证据、案件定性的理由和依据等内容向全体室成员进行汇报,全体室成员就案件进行讨论,作出定性建议。
二是会诊制度。针对案情比较复杂,纪检监察室成员对错误性质又存在分歧的案件,由纪检监察室分管副书记牵头召集委局办案骨干共同“会诊”,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依照党政纪内容,共同研究案情,作出准确的案件定性。
三是商请制度。针对案情特别复杂,错误性质又难以确定或者专业性特别强的案件,商请有关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介入,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确保案件准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