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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台县采取八措施加强通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确保通村公路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项目业主(村民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建立“资金使用监督小组”,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每笔资金必须经过“资金使用监督小组”集体(不包括经手人和证明人)审定同意并签名,签字后才能使用;通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包括村民委员会公章、村民代表印鉴和财务人员印鉴,必须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必须通过银行账户核算,管理支付通村公路建设资金;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配备有一定基础的财会人员(专职或兼职),并设立专用账目,财务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不能以记事本形式进行记录修路款项的收支情况;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及时编制和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没有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不予验收(确认),并停止拨付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项目开工前,建设业主(村委会)应将资金筹集情况向村民公示。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应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投资完成情况向村民进行全面公示;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对通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告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还要做好通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筹集配套资金。筹集配套资金时应注重引导农民依法采取民主议定的方式投入农村公路建设,不得任意增加农民负担;通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照工程价款不低于5%预留质保金(施工合同有约定除外),工程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预留的质保金;责任追究。通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村委会)使用建设资金,未经“资金使用监督小组”集体签字审定拨付使用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缓资金拨付,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苏伟元、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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