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吗

 

  我表弟在一家企业工作,由于该企业工作任务重,工资较低,表弟打算辞职。

  不久前他却无意中发现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这么一条:乙方(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未经甲方(企业)同意后擅自离职的,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请问,上述劳动合同中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吗?

 

  首先明确你表弟与其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该条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另外,《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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