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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