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它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首先应正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即得出应当缴纳的税款。
   
     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同征收管理。国税机关征收的范围是, 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 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和中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中央与 地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所得税的依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 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 1、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 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它 业务收入。
   
     2、财产转让收入,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 价证券、股权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 3、利息收入,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它利息收入。
   
     4.租赁收入,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 6.股息收入,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 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 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 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 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 亦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估定。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 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 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 2、费用,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 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 税金,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 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 4、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 损失,以及其它损失。
   
    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 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准予扣除。 其高于即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
   
     金融机构,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 利息支出,指建造、购置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 发生的利息不得扣除,应相应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或开办费中。
   
     例:某企业1996年度税前会计利润为58万元,该企业在汇缴自核时发现本企业1996 年9月初向某事业单位借款200万元,期限1个月(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月利率为16 ‰),月末支付借款利息5万元,已计入当月的财务费用。同时,又向县建行贷款 500万元,1个月归还(利息列支标准同上),用于本企业的生产流水线建设项目,该项目尚未竣工投入使用,月末归还贷款利息9万元,亦计入当月的财务费用,计算该企业199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企业向事业单位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标准准予扣除的金额
   
     准予扣除的金额=200×16‰=3.2(万元)
   
    (2)计算纳税调整数。企业向事业单位的借款利息超出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 息标准的金额及购建固定资产在末投入使用前的贷款利息不能计入财务费用,应作纳税调整。
   
     纳税调整数=(5-3.2)+9=10.8(万元)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58+10.8=68.8(万元)
   
    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 计税工资,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 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 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对企业工资的列支问题具体规定为:
   
    (1)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 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 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低于 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放数扣除。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扣除最高限 额为每人每月550元。对已与县、市联社实行各项经济指标考核办法,且年终完成各 项考核指标的部分农村信用社,其计税工资标准,报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可在月人均550元基础上上浮20%。
   
    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 例:某企业经核定.1996年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80万元,而实际发放工资100万元,?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发放2万元,14万元、1.5万元,其 1996年度税前会计利润130万元,计算该企业199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纳税调整数。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 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的数额,允许税前列支。
   
     纳税调整数=工资调整数+职工工会经费调整数+职工福利费调整数+职工教育经 费调整数 =(100-80)+(2-80×2%)+(14-80×14%)+(1.5-80×1.5%) =23.5(万元)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所得额=130+23.5=153.5(万元)
   
     4.&127;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为1.5 %,下同)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 公益、救济性捐赠,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 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 不允许扣除。
   
     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 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 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组织。
   
     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具体计算程 序是:
   
    (1)?调整所得额,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
   
     5、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范围内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能提供确实 记录或单据的,经核准准予扣除。
   
     纳税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 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 过2%部分,不予扣除。
   
     6、纳税人按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 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经国税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的比例扣除。
   
     7.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 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纳税人按规定为特殊工种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实扣除。
   
     8.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报主管国税 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
   
     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帐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 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9.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例:某企业1996年度税前会计利润为500万元,企业在汇缴自核时发现其中含购买 国债的利息收入35万元,扣除了企业直接向灾区的捐赠20万元,保险公司给予企业 的无赔款优待5万元,计算该企业199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纳税调整数。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直接向灾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纳税调整数=-35+20+5=-10(万元)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所得额=500-10=490(万元)
   
     10.&127;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的购置费可给予直接扣除;但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 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不得在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 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 不再提取折旧。
   
     11.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 12.纳税人当期发生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 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 13.&127;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2)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 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 例:某企业1996年度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00元,国税机关对其进行年终查帐时发现, 该企业将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当作经营租赁处理,多列支了经营租赁租金50000 元,未提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折旧(经核算该固定资产1996年度应提折旧30000 元),计算该企业199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纳税调整数。需要注意的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视同承租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因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 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不得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 纳税调整数=50000-30000=20000(元)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20000=120000(元)
   
     14.&127;纳税人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允许扣除。
   
     15.&127;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国税机关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 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 16.&127;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三)不得扣除项目
   
    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掌握哪些项目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固然重要,但熟悉哪些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也同样重要。
   
    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 1.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指纳税人不得直接扣除的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有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违法的各项罚款。
   
     例:某公司1996年度税前利润100000元,年度终了后,该公司在汇缴自查时将1996 年度已在税前列支的支付给某单位的赞助费3000元及支付未按期纳税滞纳金5000元 按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计算该公司199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计算纳税调整数。企业支付的赞助费及未按期纳税缴纳的滞纳金不得在税前列支
   
     纳税调整数=3000+5000=8000(元)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8000=108000(元)
   
    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 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 7.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它各项支出。指除上述各项支出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如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 因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 例:某企业1996年度税前会计利润为500万元,查其帐簿发现其中扣除"三废"收 入费用2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手续费10万元,计算该企业199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1)计算纳税调整数,企业任何费用的扣除,都必须是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 纳税调整数=20+10=30(万元)
   
    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所得额=500+30=530(万元)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 资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资产的计价和折旧又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为了规范资产核算,促进企业合理利用资产,正确计算应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对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资产税务处理办法。企 业在计税时应以税法规定的资产税务处理办法为准。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递延资产和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 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固定资产。
   
    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 无形资产,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 递延资产,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 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 1.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 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税 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 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 的价值计价。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 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 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 ①房屋、建筑物;
   
     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 ③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 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 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 ①土地;
   
     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 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④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⑤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 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 ⑦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 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3)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 ①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 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 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 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特殊情况,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 ③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2.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区别确定如下: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 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 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 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 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 3.递延资产的扣除
   
    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 筹建期,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 日的期间。开办费,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 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 息等支出。
   
     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3种资产的税务处理外,对企业属于流动资产的商品、材料、 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 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移 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1种。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 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注意的问题
   
     1.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如果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这样执行,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国税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少缴的税款要给予补缴。
   
     3.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完全、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的,国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纳税人发生建筑、安装、装配 工程、制造大型企业设备、船舶等业务,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 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5.纳税人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扣除;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期间 发生的汇兑损益,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 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有关资产价值。
   
     6.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以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 指纳税人清算时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 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 7.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 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 8.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它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 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 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 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反之,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 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 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 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
   
     9.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若取得的是申购新 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 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取得的是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 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 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 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 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
   
     1994年,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后,考虑到各类企业经营规模有大小,取得的 生产经营所得也有高低之分,如果都用同一个33%的税率,会造成一些中小型企业 税收负担增加。因此,同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若干 政策问题的规定》确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 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 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适用三档税率的基础上,规定了对企业在弥补亏损后有 所得的适用税率: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 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这里,所称"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 以弥补",是以5年亏损弥补为期限的,如果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在今后5年内仍未 能弥补,则不能再用第6年的所得弥补。
   
     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 三、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一)正确地确定税率
   
     企业所得税税率,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尺度。它体现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的水平。 正确使用税率,是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一个关键因素。
   
     确定税率,先要换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一般采取按月或按季预交,年 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因此,在月份或季度计算应缴税款时,需要以当月或当季累计 应纳税所得额,换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确定适用税率。
   
     例:某农村信用社,1996年1至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计算该社一季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季度(即4个季度)/当季累计季度)=5000×4=20000(元)
   
     2.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20000×18%=3600(元)
   
     3.计算一季度应纳所得税额
   
     一季度应纳所得税额=3600×1/4=900(元)
   
     按月预缴所得税的,亦按此方法类推。
   
     例:某企业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为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所得税,该企业在1996年度 内,已按规定计算并预缴所得税税额共计1522290元,到年终会计决算时,实现 税前会计利润4613000元,且在年末收回以前年度已作坏帐处理的应收款项100000 元,计算该企业1996年度年终汇算清缴应补(退)的所得税税额。
   
     1.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数 =4613000+100000=4713000(元)
   
     2.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所得税额=4713000×33%=1555290(元)
   
     3.计算年终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 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 年终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已预缴所得税额=1555290- 1522290=33000(元)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所谓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 纳的所得税税款。它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 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 所谓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扣 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 纳税额。该项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计算扣除限额,分国(地区)不分项。也 就是说,对来源境外某一国的各项所得不分项,而是要汇总到一起,作为来源于某 外国的所得额,按我国税法计算扣除限额;而对来源于境外多国的所得,则要按来源于每一个国家的所得,依据我国税法分国计算扣除限 额。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 在分国不分项计算出扣除限额后,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 低于依照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其按境内和境外所得汇总缴纳的应纳税额中 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 列为费用支出,但可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准确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国税机关可按规定计算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1/2,从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 例:我国某公司(中央单位)1996年在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适用33%的所 得税税率;在A国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 %,已在A国缴纳30万元所得税税款。同时,在B国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所得 额为100万元,B国所得税税率为40%,已在B国缴纳40万元所得税税款。假设A、 B两国分支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国外的一致,计算该公司 1996年度应向国税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1.按我国税法计算境内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
   
     应纳所得税税额=(300+100+100)×33%=165(万元)
   
     2.计算A、B两国扣除限额
   
     A国扣除限额=(300+100)×33%×100/(300+100) =33(万元)
   
     B国扣除限额=(300+100)×33%×100/(300+100) =33(万元)
   
     A国分支机构实际缴纳30万元所得税税款,低于33万元的A国扣除限额,可以如数抵免;B国分支机构实际缴纳40万元所得税税款,高于33万元我国扣除限额,只能抵免33万元。
   
     3.计算应向我国国税机关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 应缴纳的税款=按我国税法计算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 = 165-30-33=102(万元)
   
    (三)从国内其他企业分回的利润已纳税额的调整
   
     对纳税人在国内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纳所得税利润,由于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 率存在差异,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 所谓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指联营企业如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经济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其适用税率较低,可能会出现低于投资方适用的税率。这样,当投资方以联 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时,就要作补税的调整。调整方法为:
   
     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弥补。
   
     1.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如投资方企业 所得税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分回的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 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 ÷(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
   
      (2)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 所谓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和投资方适用税率,均指按税法规定企业的适用税率(不包括享受免、减税因素),如经济特区等特定区域税率为15%或24%,内地企业税 率为33%。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在投资方作补税调整时,按饶让原 则可视为联营方已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征税。
   
     3.如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 润不予补税;如果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 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再补税。
   
     4.&127;&127;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上述经济特区等各类特定经济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 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 5.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进行 纳税调整。
   
     例:某企业1996年度实现利润460万元,从其他单位(该单位所得税税率为15%) 分回投资股息120万元,允许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为150万元,计算该企业1996 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
   
    (1)计算从其他单位分回股息应补缴的所得税额(按简化公式计算)  
   
     应补缴所得税额=(投资方分回股息额 ÷( 1-被投资方税率))×(投资方税率-被投资方税率)
   
    =120/(1-15%)×(33%-15%) =25.4(万元)
   
    (2)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60-150)×33%+25.4 =127.7(万元)
   
    (四)收入为外国货币的处理规定
   
     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 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 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 (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末纳税的外币所得 部分,按照年度最后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例:某企业1996年度的所得为美元,且实行按季预缴办法。其在第一至第三季度实 际利润额70万美元,在各季预缴所得税时,按当季最后1日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 算,合计人民币675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22.75万元。第四季度实现利润额为30 万美元,按季度最后1日(即年度最后1日)的外汇牌价,每100美元折合成870元计 算,为人民币261万元,预缴所得税86.13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该企业全年应 纳税所得额为110万美元,计算该企业汇缴时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 1.计算年终汇缴未纳税的所得额(美元)折合成人民币的数额
   
     换算成人民币的所得额=(110-70-30)×870/100 =87(万元)
   
     2.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 应补缴的所得税额=(675+261+87)×33%-(222.75+86.13)=28.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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