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我国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 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 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 产。其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从1997年1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同征收, 国税机关征收 3%,地税机关征收5%。
   
    一、金融业营业税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目前纳入金融业征税范围的业务包括:贷款业务、融资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由于金融业营业税的税率是比例税率,因此,金融业营业税的计算较为简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一)金融业营业额的确定
   
    金融业营业额,指纳税人提供金融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金融业营业额,一般包括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从金融业务的性质看,营业额主要有3种情况:全额利息收入、差额利息收入和金融服务性手续费收入。
   
    1、价外费用具体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转让金融商品时发生的正负差,按外汇、股票、债券、期货四类,在一个纳税期内,对同类金融商品发生的正负差,可以相抵。
   
    4、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
   
    5、融资租赁的营业额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
   
    6、金融业纳税人收取外币资金的,应折合成人民币后纳税。具体折算办法是,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7、金融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为实际收到利息收入的当天。
   
    (二)金融业营业税税率
   
    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8%,其中向国税机关申报的征收率为3%,向地税机关申报的 征收率为5%。
   
    (三)金融业营业税的计算
   
    1、贷款业务的营业税的计算贷款,指以有偿使用和到期归还为前提,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按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约定比例计算的加息。
   
    例:中国工商银行某市分行一季度取得贷款利息收入200万元,其中:财政部门拔 付的利差补贴收入10万元,同行业务往来收入20万元;支付拆借资金的利息支出100 万元。计算该分行一季度应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营业税。 营业额=200-10-20=170 (万元) 应纳营业税=170×3%=5.1(万元)
   
    在计算缴纳金融业营业税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贷款业务应按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利息支出。金融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视为发生贷款业务,按金融保 险业征收营业税。
   
    (2)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生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3)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4)存款收入,包括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将资金借给或存入金融机构的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5)出纳长款,指库存现金实有数多于帐面金额的部分,是人为差错造成的,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利差补贴,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的金融机构的经济补偿,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外汇转贷业务的营业税的计算
   
    转贷业务,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外汇转贷业务,指金融企业直接 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个人的业务。外汇转贷业务按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的差额(不得扣除其它费用)计算营业税。
   
    例:中国银行某市分行,1997年二季度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借入1000万美元,年利 率为4.2%,再转贷给国内某冰箱厂,年利率为8.4%,假设二季度末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基准汇率为1:8.3。计算二季度该分行应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营业税。 营业额=(1000×8.3×8.4%-1000×8.3×4.2%)=697.2-348.6=348.6(万元) 应纳营业税=348.6×3%= 10.458(万元)
   
    3、银团贷款业务的营业税的计算
   
    银团贷款,指由几家银行联合向一个用户发放贷款的业务。其操作过程是由一家银行牵头,或共同委托一个代理银行,统一负责贷款的发放与回收及利息的结算。牵头银行在结算利息时,按照取得利息收入减去支付给参与行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 连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作营业收入,代收的利息收入挂在往来帐户。各参与行按各自取得的利息收入分别交纳营业税。
   
    例:1997年一季度,由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3家按照2:2:4的比例,联合向某电厂贷款8000万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负责牵头。一季度,建设银行收到电厂汇来的利息800万元,手续费10万元。计算这3家银行各自应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营业税。
   
    (1) 建设银行应交纳营业税=( 800×4÷8+10)×3%=12.3(万元)
   
    (2) 中国银行应交纳营业税=800×2÷8×3%=6(万元)
   
    (3) 中国工商银行应交纳营业税=800×2÷8×3%=6(万元)
   
    4、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计算
   
    委托贷款,指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指定的用途和对象发放贷款, 金融机构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本金及利息的收回,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的业务。委托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 不得减除付给受托方的利息支出。委托贷款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方代扣并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
   
    例:某省电力局委托本市建设银行向下属发电厂发放贷款5000万元,1997年3月初,取得贷款利息收入500万元,按利息收入的1%的比例收取手续费,月末,市建设银行将代收的500万元利息扣除50万元手续费后划给某省电力局。计算该建设银行受托办理这笔贷款业务应向国税机关交纳和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款。
   
    (1) 应纳营业税=50×3% =1.5(万元)
   
    (2) 代扣代缴营业税=500×3%=15(万元)
   
    (3)向国税机关缴纳营业税合计为16.5万元
   
    5、贴现业务的营业税的计算
   
    贴现业务,指票据持有人为获取资金,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票据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票据面值和市场利率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支付给票据持有人,待票据到期后,金融机构按票据面值向债务人兑取现金的业务。贴现业务的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贴现收入。再贴现,指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的放款业 务,视同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
   
    例:1997年2月18日,某外贸公司取得1张面值为2000万元的承兑期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因经营急需一笔现金,5月18日,外贸公司向某工商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月贴现率为1%。计算该工商银行办理这笔贴现业务应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营业税款。
   
    营业额=2000×1%×(6-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60×3% =1.8(万元)
   
    6、典当业务的营业税的计算
   
    典当,指以实物为抵押的贷款业务。典当业务的营业额为抵押贷款的全部利息收入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死当物品的销售,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例:1997年2月份,某典当行放款40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200万元,从银行贷款 200 万元,取得贷款利息收入5万元;另外,当月取得死当物品销售收入3万元,取得质押物品的保管费2万元。计算该典当行2月份应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营业税款。
   
    营业额=5+2 =7(万元) 应交营业税=7×3%=0.21(万元)
   
    7、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的计算
   
    融资租赁,指金融机构开展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融资租赁的营业额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货物 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 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或经贸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金融保险业征税, 未经批准的,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例:某建设银行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1997年3月份取得的融资租赁收入为200万 元,购进设备的实际成本,在同期分摊的分别为货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运 杂费2万元,安装费3万元。计算该租赁公司应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营业税款。
   
    营业额=200-(100+17+2+3)=78(万元) 应交营业税=78×3% = 2.34(万元)
   
    8、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的计算
   
    金融商品转让,指有偿转让外汇、有价证券及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包括买卖证券、外汇及非货物期货业务等。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营业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例:1997年5月5日,某证券公司购进合肥百货股票300万股,每股10.50元,买进 美菱股票100万股,每股16.5元;5月26日,合肥百货以每股14.8元抛出,美菱股票 以每股12.5元抛去。计算 该证券公司经营股票业务应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营业税款。
   
    营业额=[300×(14.8-10.5)+100×(12.5-16.5)] =1290+(-400)=890(万元)
   
    应交营业税=890×3%=26.7(万元)
   
    9、结算业务营业税的计算
   
    结算,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货物供应、资金调拔及其它款项往来等,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结业务。结算是金融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金融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取得的收入,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即手续费、邮电费、工本费。结算业务的营业额应包括手续费、邮电费、工本费这三个部分。
   
    例:1997年1季度,某工商银行取得的结算收入100万元,同时,支付邮电部门邮电费2万元,支付结算票据工本费1万元,罚款收入1万元。计算该工商银行一季度应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营业税款。
   
    营业额=(100+1)=101(万元)应交营业税=101×3%=3.03(万元)
   
    10、金融经纪业务营业税的计算
   
    金融经纪业,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包括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为金融机构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性质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加价等, 不得扣除支付下一环节的手续费支出。
   
    例:某工商银行代理公路局发行公路建设债券,发行总额为8000万元,发行手续费 按1%计提,工商银行利用其它专业银行的储蓄网点销售债券,并按销售金额支付0.5% 的代销手续费,另外,工商银行代公路局支付印刷债券的工本费10万元。计算该工商银 行代理发行公路建设债券应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营业税款。
   
    营业额=(8000×1%+10)=90(万元)应交营业税=90×3%= 2.7(万元)
   
    二、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
   
    保险,指从众多的保险对象中聚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以补偿保险对象中少数成员 因遭受意外事件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的业务。 保险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人身保险业务和非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营业税=营业额 × 适用税率
   
    (一)保险业营业额的确定
   
    保险业营业额,指纳税人提供保险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保险业营业额,一般包括从事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从保险业务的性质看,保险业务的营业额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收取保费收入的全额为营业额; 一种是以收取的全部保费收入减去支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价外费用具体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确定折扣率后,1年内不得变动。
   
    4、分保业务,初保人集中缴纳的,初保人以收取的全部保费收入为营业额,分保人不再缴纳营业税;实行分别缴纳的,初保人以收取的全部保费收入减去支付给分 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分保人以各自取得的保费收入为营业额。
   
    5、储金业务的营业额是以保险公司在纳税期内取得的储金平均余额与银行公布的1 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的乘积为营业额。
   
    6、保险公司经营涉外直接保险业务,按下列办法计算征收营业税。即全年1-11月 份的营业额,按上年决算报表规定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金额征收营业税,年终决算时,按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新的决算日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金额计算当年应征 的营业税税款,扣除1-11月份已纳税款,其差额部分为12月份应征或应退的税款。
   
    7、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保险业的税率
   
    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8%,其中向国税机关申报的征收率为3%,向地税机关申报的征收率为5%。
   
    (三)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算
   
    1、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的计算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产或劳动能力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包括普通人寿险、养 老金险、健康险、社会保险等。人身保险的收费一般是按险种规定的标准,按期(次) 缴纳。人身保险的营业额为实际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为了支持人身保险事业的发展,税法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 业务,免征营业税。
   
    例:某保险公司1997年1月份取得保费收入1000万元,其中:普通人寿保险收入400 万元,医疗保险收入200万元;另外保险公司将保险储备金贷与企业,取得贷款利息 收入200万元。计算该保险公司应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营业税款。
   
    营业额=1000-400-200+200=600(万元) 应纳营业税=600×3%=18(万元)
   
    2、非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的计算
   
    非人身保险,指除人身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包括财产保险、短期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非人身保险的营业额为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不得作任何扣除。
   
    例:某保险公司1997年3月份,取得财产保险收入为300万元,短期人身伤害保险收入500万元,责任保险700万元;当月,取得追偿款收入10万元,从分保单位取得的 摊回分保赔偿款40万元,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50万元。计算该保险公司应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营业税款。
   
    营业额=300+500+700=1500(万元) 应纳营业税=1500×3%=45(万元)
   
    3、分保业务营业税的计算
   
    分保业务,指保险公司为了分担风险,将承担的保险业务分保给其他保险机构的业务。
   
    例:甲保险公司1997年2月份为一电厂承担保险标的为50亿元的工程责任保险,保费按1‰提取。为分担风险,甲保险公司将这笔保险业务与乙保险公司按2:1的比例 进行分保。计算甲、乙两保险公司应各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营业税款。
   
    分保业务营业税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由初保人集中交纳,分保人不再纳税; 一种是初保人和分保人分别交纳。
   
    (1)集中交纳。即由初保人按照取得的全部保费收入交纳营业税,分保人取得的保费收入后不再交纳营业税。 营业额=500000×1‰ =500(万元) 应交营业税=500×3% =15(万元)
   
    (2)分别交纳。即初保人和分保人就各自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税。
   
    甲保险公司 应交营业税=500000×1‰×2÷3×3%= 10(万元)
   
    乙保险公司 应交营业税=500000×1‰×1÷3×3%= 5 (万元)
   
    4、储金保险业务营业税的计算
   
    储金业务,指以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 返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一般将收到的储金记入负债科目,只将储金 产生的收益记入保费收入科目。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保险业 务的营业额是指保险公司向保户收取的全部保费收入和价外费用。因此,储金业务的计税营业额是以保险公司在纳税期内取得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
   
    例:某保险公司采用储金形式办理保险业务,1997年2月初保险储金的余额为8000 万元,2月份办理3年期储金保险业务取得储金收入1000万元,办理5年期储金保险业务取得储金收入2000万元,另外取得储金贷款利息收入500万元。假设年利率为6 %。计算该保险公司应向国税机关交纳的营业税。
   
    营业额=(8000+1000+2000)÷2×1/12×6%+500 =527.5(万元)
   
    应交营业税=527.5×3%=15.825(万元)
   
    5、涉外项目保险业务营业税的计算
   
    涉外保险业务,指中国境内保险公司承办的以外国公司、外籍人员、国外经贸单位为服务对象,以外币为支付手段的保险业务。境内保险公司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 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例:1997年1月份, 某国内保险公司为某出口公司办理出口货物保险,取得保险收 入100万元人民币;为某外国公司承办保险业务,取得保险收入200万美元;月末,取得汇兑收益40万元人民币。假设美元的汇率为1:8.3。计算该保险公司应向国税 机关交纳的营业税款。
   
    营业额=200×8.3+40 =1700(万元) 应纳营业税=1700×3% =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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